返回加利福尼亞州各部分計劃
4.1 管理方法
4.2 申請人及收件人的聆訊
4.3 有關申請人和收件人的保護信息
4.4 醫療補助品質控制
附件 4.4-A MMIS 替代索賠處理評估系統
4.5 醫療補救回審計承包商計劃
4.6 報告
4.7 記錄的維護
4.8 代理計劃手冊的可用性
4.9 向內部稅務局匯報提供者付款
4.10 提供者的自由選擇
4.11 與標準設定及調查機構的關係
附件 4.11-A 機構標準設定權限
4.12 醫療設施諮詢
4.13 必要的供應商協議
4.14 使用/品質控制
4.15 專業護理及中級護理設施及精神疾病機構的護理檢查
4.16 與國家衛生及職業復康機構及第五章資助人的關係
附件 4.16-A 衞生署關於醫療服務的機構間協議
4.17 抵押及調整或回收
附件 4.17-A 來自遺產恢復的 IHSS 服務 & 澄清遺產恢復過程
4.18 收款人成本分享及類似費用
附件 4.18-A 根據第 1905 (a) (1) 至 (5) 及 (8) 條所提供的其他類別需要服務
附件 4.18-B 無附件
附件 4.18-C 醫療需要人士的服務
附件 4.18-D 對低收入孕婦及嬰兒徵收的保費
附件 4.18-E 對合資格殘疾人士及在職人士徵收的選擇性滑梯級保費
附件 4.18-F 替代保費及成本分享變更
附件 4.18 表格 G1-G2c 醫療補助保費及成本分享
4.19 服務付款
附件 4.19-A 至 F
4.20A 向某些收款人直接支付醫生或牙醫服務
附件 4.20-A 醫生 & 牙醫服務直接付款條件
附件 4.20-B 直接受益人補償條件
4.21 禁止重新分配供應商索償
4.22 第三者責任
附件 4.22 至 A
附件 4.22 至 B
附件 4.22 至 C
附件 4.22 至 D
4.23 合約的使用
4.24 智障障礙服務護理設施和中級護理設施支付標準
4.25 護老院授權管理員計劃
4.26 藥物使用檢討計劃
4.27 披露調查資料及供應商或承包商評估
4.28 上訴程序
4.29 利益衝突條文
4.30 豁免提供者及暫停執業者及其他個人
附件 4.30 針對精神科醫院 / 中醫院及中醫院的制裁
4.31 供應商和財務代理人披露信息
4.32 附件 4.32-A:向其他國家機構申請收入及資格驗證制度程序
4.33 適用於無家可歸者的醫療補助資格卡
附件 4.33 向無家可歸人士發放醫療補助資格索償的方法
4.34 對外國人權益進行系統驗證
附件 4.34-A 國家醫療援助計劃下提前指令的要求
附件 4.34-A《病人自決條款 90》實施《病人自決條例》的附件一
4.35 不符合參與要求的熟練護理和中級護理設施的補救措施
附件 4.35-A 至 H
4.36 醫療補助計劃和 WIC 計劃之間的必要協調
4.38 護士輔助培訓及護理設施能力評估
4.39 護理設施入院前篩查及住民檢討
附件 4.39 專業服務的定義
附件 4.39-A 分類判定
4.40 調查和認證流程
附件 4.40-A 至 E
4.41 護理設施的居民評估
4.42 關於虛假索償還款項的員工教育
附件 4.42-A 合規監督方法
4.43 員工關於虛假索償還款項的教育
4.44 醫療補助禁止向位於美國以外的機構付款
4.46 提供者篩選和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