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擔得起的護理法-提供者篩查要求
聯邦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服務中心於 2 月 2011 在聯邦登記冊(42 CFR 部分 405、424、447 等)發布了最終規則,其中包括與聯邦醫療保險、醫療保險和兒童健康保險計劃(CHIP)有關的條文,以進行提供者篩查和預防提供者欺詐和濫用的情況,以實施。本規則實施了病人保護和負擔得起的護理法(ACA)的條文。 本網頁的以下內容是與實施新聯邦提供商篩選和註冊要求相關的各種文檔,因為它們與 Medi-Cal 提供商有關。
希望向 DHCS 提供有關《負擔得起的護理法》和 2 月2 、 聯邦最終規則的新提供者篩查要求的提供者和利益相關者,鼓勵通過電子郵件2011 PEDACA@dhcs.ca.gov 與 PED 聯繫 。發送您的電子郵件時,請在主旨欄中包含以下其中一項:臨時限制、訂購和推薦提供者的註冊、申請費、提供者篩選等級和/或背景檢查/指紋。PED 感謝您在我們努力遵守這些新的聯邦法規時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