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獨立非醫院診所補充報銷專案
PFNC 專案概覽
2006 年 8 月頒布的《加州福利與機構(W&I) 法》第 § 14105.965條授權了 PFNC 補充報銷專案。這項基於自願認證公共支出 (CPE) 的專案為向加州醫療補助健康保健計劃受益人提供診所服務的合格政府實體提供額外資金。 《聯邦法規》第433.51條要求捐助公共機構的授權代表證明政府實體的支出符合聯邦財政參與 (FFP) 的資格要求。 聯邦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服務中心 (CMS) 於 2012 年 8 月 8 日批准了州計劃修正案(SPA) 06-016 ,授權聯邦根據Medi-Cal Fee-for-Service的未補償費用承擔補充報銷付款公共獨立非醫院診所服務。 SPA 16-021 於2016年12月6日獲得CMS批准,對相關國家計畫頁面中的診所參與標準進行了技術修訂;具體來說,是反映管理選定的指定公立醫院的醫院當局所必需的。
PFNC 專案資格
要取得專案資格,PFNC 提供者必須符合 W&I 準則第§ 14105.965條中規定的以下要求:
- 向加州醫療補助健康保健計劃受益人提供服務(進一步定義見SPA 06-016 ),
- 在申請期間成為加州醫療補助健康保健計劃提供者,並且
由符合資格的政府實體擁有或運營,包括州、市、縣、市和縣、加州大學、根據《健康與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章(從第 32000 條開始)組織的醫療保健區安全守則,或第101850 或101852 等節所述的醫院當局。健康與安全法,因為這些法律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根據
SPA 16-021 )。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國營和經營診所的付款規則受
SPA 08-014 ;
因此,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此類診所沒有資格獲得 PFNC 專案的補充報銷。
根據 PFNC 專案索賠的費用沒有也不會根據任何其他專案來索賠以獲得 FFP。提供者在索賠、已經索賠、收到報銷和/或參與加州和/或 CMS 批准的專案(這些費用已經或將用於以下目的)的任何時間段內,不能根據 PFNC 專案申請費用:獲得FFP。
選擇參與 PFNC 專案的合格提供者也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 與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DHCS)簽訂提供者參與協議 (PPA),並且
- 同意償還DHCS與管理 PFNC 專案相關的行政費用。
PFNC 報銷
有資格參與此專案的 PFNC 服務提供者將透過每年填寫 CMS 批准的成本報告表來獲得補充報銷付款。補充報銷付款是根據對公共服務提供者發生的且符合 CPE 要求的支出申請 FFP。補充報銷金額按照 CMS 批准的方法確定 SPA 06-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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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聯絡我們
作為公共實體,如果您想參與 PFNC 專案,或有任何其他問題,請發送詢問至: PublicClinics@dhcs.ca.go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