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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診所政策信​​ 

診所政策信函(CPL)傳達信息,和/或解釋聯邦或州級別的政策或程序的變化,並根據美國法例(USC)第 42 章第 1396 (a) (2) (B) 和 1396 (a) (2) (C) 第 1396 (a) (2) (C) 條所述,向聯邦合格健康中心(FQHC)和農村健康診所(RHCs)提供指導有關如何實施更改營運基礎。​​  

根據《福利 & 機構守則》14132.100 第 (r) 條,衞生署署長可根據《政府守則》第 3 部第 1 部第 3.5 章(第 11340 條開始)或政府守則第 2 章,在不採取監管行動的情況下,透過提供者公告或類似指示實施、解釋或詳述本條。DHCS 應通知並諮詢有關人士和適當的利益相關者,在執行、解釋或具體制定本條款的條文,包括以下所有條文:​​ 

  1. 以書面通知供應商代表建議的行動或更改。有關通知及適用的供應商公告草稿或類似指示,須在會議開始前至少 10 天發出,如上述。​​ 

  2. 安排至少與有關人士和適當利益相關者一次會議,以討論建議的行動或變更。​​ 

  3. 考慮就建議行動或變更提供書面意見,部門須與發出適用的最終書面供應商公告或類似指示一併提供摘要的書面回應。​​ 

  4. 提前至少 60 天提供建議行動或變更生效日期的通知。​​  

註:在 2025 年 1 月 1 之前沒有發出 CPLs。DHCS 現在僅通過 CPL 為 FQHC 和 RHC 發出指導。如果您對特定 CPL 有疑問或需要額外的政策澄清,請發送電子郵件:FQHCBenefitsandRates@dhcs.c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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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單服務:​​  清單服務訂閱​​ 

此電子郵件服務(ListServ)已創建,因此有興趣的利益相關者,例如倡導者,消費者,縣,立法人員,提供商和州協會,可以收到有關持份者意見的 CPL 的相關更新。​​ 

臨床政策信​​ 
    上次修改日期: 7/17/2025 11:43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