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權利
加州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DHCS) ) 必須確保獲得許可的精神衛生機構遵守有關精神衛生服務接受者權利的精神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
正在心理健康設施接受治療的加利福尼亞州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包括那些不自願承諾的人,根據福利和機構法規(W & I 守則)第 5325 條保障許多權利,包括免受虐待和忽視的權利,享有私隱、尊嚴和人道關懷的權利,以及承諾過程中獲得基本程序保護的權利。
DHCS 需要與州立醫院部達成協議,與非營利組織簽訂多年合約,以提供調查和宣傳服務。 目前,提供《W&I 法典》第 5370.2 條要求的病患權利調查和倡導服務的承包商是加州殘疾人權利辦公室病患權利辦公室 (OPR)。 OPR 還為所有縣病人權益倡導者提供培訓和技術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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