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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醫療資格概述​​ 

本簡介頁僅為方便了解加州兒童服務 (CCS) 計劃的一般醫療資格標準而設。本手冊並非 CCS 計畫下任何決策、判定或解釋的權威聲明,亦不得引述為權威依據。​​ 

請參閱《加州法規守則》第 22 章第 2 部分第 7 分區第 3 章第 2 條第 41515.1-41518.9 條 了解完整的描述。 以下各類別註明適用的醫療資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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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申請者被診斷出至少有以下其中一項,必須符合醫療資格參與 CCS 計劃:​​ 

第 41515.2 節: 傳染病(ICD-10 A00-B99)第
41516 節:腫瘤(ICD-10 C00-D49)第
415 16.1 節:內分泌,營養和代謝疾病和免疫障礙(ICD-10 E00-E89)
第 41516. 3:血液和形成血器官疾病(ICD-10 D50-D89)第
41517 節 :精神障礙和精神障礙(ICD-10 F01-F99)
第 41517.3 節 :神經系統疾病(ICD-10 G00-G99)
第 41517.5 節:醫療治療計劃第
41517.7 節 : 眼科疾病(ICD-10 H00-H59)第
41518 節 :耳朵和脊髓疾病(ICD-10 H60-H95)第
41518.2:疾 病 循環系統(ICD-10 I00-I99)第
41518.3 節:呼吸系統疾病(ICD-10 J00-J99)第
41518. 4 節:消化系統疾病(ICD-10 K00-K95)
第 41518. 5:泌尿系統疾病(ICD-10 N00-N99 )第
41518.6:皮膚和皮下 組 織疾病(ICD-10) L00-L99)
第 41518.7 節: 肌 肉骨骼系統和結締組織疾病(ICD-10 M00-M99)第
41518.8 節:先天性異常(ICD-10 Q00-Q99)</ 範圍 >
第 41518.9 節:意外,中 毒,暴力和免疫反應(ICD-10 S00-T88)​​ 

CCS 新生兒加護病房 (NICU) 合格標準 (ICD-10 P00-P96)​​ 

  • 如果 新生兒患有符合 CCS 資格的病症,並因該病症需要在 CCS 核准的 NICU 接受照護,則符合資格標準。​​ 
  • 需要臨界等級特殊照護服務的嬰兒在 NICU 留醫期間符合 CCS 資格。​​ 
  • 加州兒童服務編號 07-0924 信函詳細說明了醫療和服務資格標準以及資格終止的情況。​​ 
上次修改日期: 10/15/2025 8:50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