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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授權豁免?​​ 

醫療保健服務部必須獲得聯邦政府的批准才能管理加州醫療補助健康保健計劃豁免。 申請新豁免通常需要事先獲得州立法授權。​​ 

聯邦政府用於批准醫療補助豁免的標準通常基於政策 —— DHHS 和特別是 CMSS 對 Medicaid 法律和法規的解釋和應用 — 而不僅基於法律。 最重要的要求是成本效益或預算中立性。 建議的更改不得為聯邦政府造成的費用超過同一時間期內傳統醫療補助人口的預期的醫療補助費用。​​ 

第 1915 條豁免不得超過服務費等效費用。 只要費用不超過聯邦服務費等值,這些豁免不需導致成本節省,才能在豁免期內保持預算中立。​​  

第 1115 條豁免須證明實際成本將減少,或在豁免期間,開支增長率將比沒有豁免的情況下緩慢。​​   

豁免概覽​​ 

 

 

豁免聯邦要求​​ 

 

一九十五年 (二)​​ 

選擇自由豁免​​ 

全州​​ 

服務的相容性​​ 

提供者的選擇​​ 

 

一九十五年 (三年)​​ 

家居及社區服務豁免​​ 

全州​​ 

服務的相容性​​ 

收入和資源標準​​ 

 

1115 研究及示範豁免​​ 

 

醫療補助規則的廣泛範圍​​ 

核准程序​​  來自具有嚴格審查時間軸的 CMS​​  來自嚴格審查的 CMS​​  來自 DHHS,沒有特定審查時間表​​ 

 

時間週期​​ 

 

初始豁免兩年​​ 

兩年延長​​ 

初始豁免三年​​ 

五年延長​​ 

 

初始豁免五年​​ 

全州專案延期三年​​ 

其他專案延期一年​​ 

使用範例​​ 

管理護理​​ 

長者及殘疾人士院舍照顧的替代方案​​ 

擴大資格上限​​ 

管理護理​​ 

 

上次修改日期: 3/23/2021 2:16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