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獨立式 NF-B 設施的醫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檢測
《議會條例草案》(AB)81(2020 年第 13 章)和福利和機構守則(WIC)第 14126.032 條規定 DHCS 審核與 COVID-19 公共衛生緊急事故(PHE)相關的獨立技術護理設施 B 級(FS/NF-B)和成人獨立的副急性設施(FSSA)的成本和收入,以確定設施是否充分利用與 COVID-19 PHE 相關的增加醫療保險支付根據第 14126.032 (a) 條所定義的病人照顧。 DHCS 可能會收回與 COVID-19 PHE 相關的任何增加的 Medi-Cal 付款,DHCS 發現未用於允許的費用。
允許的成本
根據 WIC 第 14126.032 (a) (1) 條的規定, 允許的費用包括患者護理、COVID-19 PHE 所屬的額外人力成本,包括但不限於增加工資或福利、輪班激勵、員工保留獎金、多個設施僱用的工人的薪酬差異,以及支援提供患者護理的其他適當成本,包括但不限於個人防護裝備、任何工人的 COVID-19 測試,無論他們是否出現症狀或無症狀感染。控制措施和設備,以及額外的員工培訓。
2023 年 2019 冠狀病毒疫情報告費率增加支出要求
根據 WIC 第 14126.032 (a) (2) 條 及一四十二六零三十三 (c) (十五), 二零二三年日曆年:
- FS/NF-B 和 FSSA 設施必須使用與 COVID-19 PHE 相關的增加 Medi-Cal 付款金額的至少 85% 用於額外勞動力成本,包括但不限於增加工資或福利、輪班獎勵、員工保留獎金、在多個設施僱用的工人的薪酬差異,以及給非管理員工的加班支付。
- 如果這些支出屬於下列其中一項,則適用於此目的:
- 在 1 月 1, 2023 之前實施,並在 2023 年曆年繼續進行,或
- 在 1 月 2023 或之後實施。
- 對於 2023 年曆年,這項新要求將被添加到 COVID-19 的成本和收入審計中,如上述。
COVID-19 PHE 收入和成本記錄保留
為確保符合 WIC 第 14126.032 條有關與 COVID-19 PHE 相關的收入使用規定,設施需要保留有關該等收入和相關成本的記錄。 收到與 COVID-19 PHE 相關的醫療保險費用增加的設施,應在 DHCS 指定的時間以及形式和方式披露 DHCS 所要求的任何與 COVID-19 PHE 相關的成本和收入的信息。 這可能包括但不限於,該設施根據與 COVID-19 PHE 相關的任何聯邦或州法律所收到的任何補助,貸款,付款或其他收入的文檔。
審計流程和 COVID-19 PHE 報告時間表
目前,衞生防護中心將於 3 月 1、2020 至 12 月 31、2022 期間內的醫療保險科技新冠肺炎疫情相關開支和收入進行審核。 將來會發出更多 PHE 期間的審計指示。
設施必須為每個持牌設施以電子方式提交 Medi-Cal COVID-19 PHE 報告時間表。
您可以通過以下鏈接找到 Medi-Cal COVID-19 PHE 報告時間表和說明。 已完成的時間表必須提交至 PHEAudits@dhcs.ca.gov。
在三月 1、2020 至 12 月 31、2022 期間內收到的相關開支和收入提交醫療新冠肺炎疫情報告時間表的截止日期為 9 月 30 2023。
根據 WIC 第 14126.032 條的規定, 14171 及 14172.5,未能於 30、2023 年 9 月前提交 Medi-Cal COVID-19 PHE 報告表,可能會要求該設施收回最多與新型冠狀病毒病疫情有關增加的醫療保險費用的整個金額,並可在適用情況下評估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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