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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醫院補助基金​​ 

《Medi-Cal 醫院/無保險護理示範項目法》創建了私家醫院補充基金(福利和機構守則第 14166.12 條)。 根據私營醫院補助基金,合資格醫院可獲得的款項,以本法的條文為準。 該計劃目前受到聯邦政府匹配的州一般基金支持。​​ 

私立醫院必須符合現行州法律規定,以下三種資格類別之一,才能獲得私營醫院補助基金的資格:​​ 

 

為符合資格,醫院必須:​​ 

  • 成為一個不比例的醫療服務供應商(福利及機構守則第 14105.98 及 14163 條);及​​ 
  • 持牌照提供基本或綜合緊急服務(或是與其他醫院一起提供緊急服務的兒童醫院);或​​ 
  • 成為國家癌症研究所指定為綜合或臨床癌症研究中心的醫院。​​ 

 

-或-​​  

  • 為《福利及機構守則》第 14166.12 (s) (2) 條所定義的大學教學醫院或主要(非大學)教學醫院;或​​ 
  • 按福利及機構守則第 14166.12 (s) (3) 條所定義的大型教學重點醫院或兒童醫院; 並符合《福利及機構守則》第 14105.98 條所定義的「不比例分配住院計劃」的資格; 分區 (a) (3)。​​ 

 

-或-​​ 

  • 成為一家小型農村醫院;​​ 
  • 成為一個不比例的醫療服務供應商(福利及機構守則第 14105.98 及 14163 條);及​​ 
  • 持牌照提供待機急診室服務。​​ 

 SB 1100 政策和程序信函(PPL)​​ 

上次修改日期: 4/9/2024 1:17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