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醫院補助基金
《Medi-Cal 醫院/無保險護理示範項目法》創建了私家醫院補充基金(福利和機構守則第 14166.12 條)。 根據私營醫院補助基金,合資格醫院可獲得的款項,以本法的條文為準。 該計劃目前受到聯邦政府匹配的州一般基金支持。
私立醫院必須符合現行州法律規定,以下三種資格類別之一,才能獲得私營醫院補助基金的資格:
為符合資格,醫院必須:
- 成為一個不比例的醫療服務供應商(福利及機構守則第 14105.98 及 14163 條);及
- 持牌照提供基本或綜合緊急服務(或是與其他醫院一起提供緊急服務的兒童醫院);或
- 成為國家癌症研究所指定為綜合或臨床癌症研究中心的醫院。
-或-
- 為《福利及機構守則》第 14166.12 (s) (2) 條所定義的大學教學醫院或主要(非大學)教學醫院;或
- 按福利及機構守則第 14166.12 (s) (3) 條所定義的大型教學重點醫院或兒童醫院; 並符合《福利及機構守則》第 14105.98 條所定義的「不比例分配住院計劃」的資格; 分區 (a) (3)。
-或-
- 成為一家小型農村醫院;
- 成為一個不比例的醫療服務供應商(福利及機構守則第 14105.98 及 14163 條);及
- 持牌照提供待機急診室服務。
SB 1100 政策和程序信函(P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