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裁 & 使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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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護理署 (本署) 根據《福利及機構守則》有權對 Medi-Cal 供應商施加行政制裁和使用管理控制。一些常見制裁和使用率控制範例包括以下內容:
暫停付款
暫時暫停付款涉及針對提交的索償進行預扣退款。 當提供商被暫時暫停付款時,他們可能會繼續為提供的服務向 Medi-Cal 計劃收取費用。 他們所申請的退款將被扣留,並放入特別持倉帳戶,等待調查結果。
如收到 (d) 分所定義的欺詐指稱,並且正在根據第 14043.1 條所定義的提供者進行調查,或根據第 14123 條開始暫停付款,除非確定有理由的例外情況... 不要暫停付款或僅部分暫停付款,否則該供應商須暫時暫停付款。
(福利及機構守則第 14107.11 條及福利及機構守則第 24005 條 [FPACT];第 42 條 C.F.R. 第 455.23 條)。
臨時暫停
A 臨時暫停允許部門暫時暫停服務供應商從 Medi-Cal 計劃中。 臨時暫停服務的供應商無權為提供給 Medi-Cal 受益人的任何服務獲得賠償。
如果發現提供商正在該部門或任何州、地方或聯邦政府執法機構因欺詐或濫用進行調查,該提供商將被暫時停用 Medi-Cal 計劃,其中包括暫時停用提供商號碼,包括供應商用於從 Medi-Cal 計劃獲取退款的所有商業地址。
(福利及機構守則第 14043.36 (a) 條)
程序/藥物守則限制(P/DCL)
時間 該部門可限制美國醫學協會當前程序術語第四版(CPT‐4)代碼、國家藥品代碼(NDC)、醫療保健通用程序編碼系統(HCPCS)代碼,或根據 1996 年醫療保險可移植性 & 責任法(42 U.S.C. 秒 1320d 及以下),任何提供者可以向任何一個人或實體發出的 Medi-Cal 計劃或由本署管理的其他醫療保健計劃向任何個人或實體作出補償,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1) 本署透過審計或其他調查判斷發生過多服務、帳單或濫用情況,包括本署發現或裁定已根據 Medi‐Cal 計劃提出申請退款,針對神經傳導測試、電腦造影或本署指明的程序、檢查或其他醫療服務需要特定居留或董事局認證,但記錄並未包含該人或實體證明提交退款申請沒有,第 14170.11 條所要求的證書或文憑。
(2) 加利福尼亞醫療委員會或其他許可機構或有權管轄權的法院限制被授權人的醫學經驗或提供醫療護理,而該限制阻止被授權人執行以其他方式可能由 Medi‐Cal 計劃或由部門管理的其他醫療保健計劃退款的服務。
(福利和機構守則,第 14044 (a) (1) 條,第 22 條加州法規守則(CCR)第 51481 條,51485,54209 條)。
民事金錢罰款(CMP)
任何供應商或人士向國家或其根據適當州法律定義的任何部門或機構的官員、僱員或代理提出服務索償,該服務人員或人士,該服務人員認為該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的醫療或其他物品或服務;(a) 未按申請的方式提供,或 (b) 在以下情況下不能根據該計劃支付的付款:
(1) 當該人或提供者被暫停參與 e 計劃,或 (2) 當局確定申請的服務或物品大大超過個人需求或質量不符合專業認可的醫療保健標準時,或 (3) 當局確定某人對計劃的過度計劃表示濫用的模式,或 (4) 當局確定某人對任何付款要求作出虛假陳述或陳述向 Medi‐Cal 計劃;或 (c) 違反提交該人與國家之間的協議之外,除法律可能規定的任何其他罰款外,還須被判處的民事金錢罰款,不超過每項物品或服務申請金額的三倍。 如持續故意違反行為,違規行為持續的日期,可能會對每項物品或服務申請的金額不超過三倍的民事金錢罰款。
董事須決定評估民事金錢罰款,並負責收取罰款金額。
(2) 在以下情況下,可能會施加民事金錢罰款:
(A) 如果供應商提出或原因向 Medi‐Cal 計劃提出付款申請,這些索引如:
(i) 為服務或物品收到兩個或多個關於不當計費通知的服務或物品,該供應商除法律規定的其他罰款外,除了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罰款外,每項索償還有一百元(100 元)的民事罰款,或最多每項商品或服務不當申請金額的兩倍,以較高者為準。
(ii) 對於某項服務或項目而要求提供者成本用於計算 Medi‐Cal 補償或計算和分配 Medi‐Cal 補償率的服務或項目,與索賠相關的費用報告不當計算出來的警告,提供者除了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罰款外,還可被判處一項民事性罰款本署每次調整一百美元(100 元)供應商提交的費用,或最多為每項商品或服務不當申請金額的兩倍,以較高者為準。
(B) 如果供應商提出或原因應 Medi‐Cal 計劃提出付款申請,其中包括:
(i) 對於服務或物品收到三個或以上的不當帳單警告或已根據第 (A) 段被判處罰款之服務或物品,提供者除法律規定的其他罰款外,除了任何法律規定的罰款外,每宗索賠一千元(1,000 元)或每項服務不當申索金額的三倍,以較高者為準。。
(ii) 就某項服務或項目而要求提供者成本用於計算 Medi‐Cal 補償或計算和分配 Medi‐Cal 補償率的服務或項目,而與索賠相關的成本報告未正確計算,並且提供者收到三份或以上警告,關於相似的錯誤而不當的成本報告,或被根據第 (A) 段裁定罰款外,提供者可以除其他罰款外法律規定,可被判處民事金錢罰款每次部門對供應商提交的費用調整一千元(1,000 元),或每項項目或服務申請金額的三倍,以較高者為準。
(福利及機構守則,第 14123.2 條, 14123.25 (c),第 22 條加州法規守則(CCR)第 51485.1 條)。
非歧視政策和語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