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醫療服務
返回授權與認證
《議會條例草案》(AB) 848 年 1 月 1, 2016, 第 744 章,授權由衞生護理服務部(DHCS)授權提供附帶醫療服務(IMS)的酒精或藥物濫用康復或治療設施。 AB 848 修訂《健康及安全守則》第 10.5 部分第 7.5 章第 11834.03 及 11834.36 條, 並新增第 11834.025 及 11834.026 條,允許持牌住宅設施選擇向 DHCS 申請批准,以在其設施中提供 IMS。 AB 848 允許 DHCS 通過提供商公告實施條例草案中包含的條文,直到法規通過。
IMS 是指由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或醫療保健從業人員監督下在設施提供的選擇性服務,以解決與排毒、治療或康復服務相關的醫療問題。 必須符合社區實踐標準在設施提供 IMS。 IMS 不包括 HSC 第 1200 或 1250 條所定義的一般基層醫療服務或必須在持牌醫療設施中執行的醫療服務。
在獲得 DHCS 的批准後,必須提供以下六項 IMS 服務:
- 取得病歷;
- 監察健康狀況;
- 與酒精或毒品排毒相關的測試;
- 提供酒精或濫用毒品的康復或治療服務;
- 監督患者自行服用藥物;
- 治療藥物濫用疾病,包括排毒。
獲得經營酒精或濫用藥物濫用康復或治療設施的許可證的程序在加州法規守則(CCR)第 9 章第 4 部第 5 章第 2 章第 2 章中規定。首次要求提供 IMS 的申請人應提交初始治療提供者申請(DHCS 6002),連同適用的費用和證明文件。 衞生防護中心將根據《CCR》第 10522 條第 9 章檢討該申請。 現有持牌住宅設施希望提供 IMS 應提交補充申請(DHCS 5255),連同適用的費用和證明文件。
如需更多資訊,請參閱《IMS 資料公告》18-031,有關 心理健康 & 藥物使用障礙服務信息通知網站。
有關提供 IMS 和 資源 相關的申請表格 和費用 ,以及相關的 常見問 答集可在本網站上找到。
詳情請致電 (916) 322-2911 與牌照及認證部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