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 
主页数据& 统计数据数据资源HIPAA 标识符列表​​ 

HIPAA 标识符列表​​ 

1996 年《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AA) 规定了健康数据中被视为标识符的若干要素。如有相关信息,未经患者授权不得泄露健康信息。经机构审查委员会 (IRB) 批准豁免患者授权后,此类数据可以用于研究目的。对于DHCS可识别数据,伦理审查委员会是人类受试者保护委员会( https://www.chhs.ca.gov/cphs/ )。​​ 

根据 HIPAA 安全港规则,以下内容被视为标识符:​​ 

  1. 姓名;​​ 
  2. 所有小于州的地理分区,包括街道地址、城市、县、辖区、邮政编码及其等效地理编码,但邮政编码的前三位数字除外,根据人口普查局目前公开的数据:​​ 
    1. 所有邮政编码以相同的三个首数字组合而成的地理单元包含超过 20,000 人;并且​​ 
    2. 所有人口不超过 20,000 的地理区域,邮政编码的前三位数字均更改为 000。​​ 
  3. 与个人直接相关的日期的所有日期元素(年份除外),包括出生日期、入院日期、出院日期、死亡日期;以及 89 岁以上的所有年龄以及表明该年龄的所有日期元素(包括年份),但这些年龄和元素可以汇总到 90 岁或以上的单一类别中;​​ 
  4. 电话号码;​​ 
  5. 传真号码;​​ 
  6. 电子邮件地址;​​ 
  7. 社会保障号码;​​ 
  8. 医疗记录号;​​ 
  9. 健康计划受益人号码;​​ 
  10. 帐号;​​ 
  11. 证书/执照号码;​​ 
  12. 车辆识别号和序列号,包括车牌号;​​ 
  13. 设备标识符和序列号;​​ 
  14. Web 统一资源定位器 (URL);​​ 
  15. 互联网协议 (IP) 地址号码;​​ 
  16. 生物识别信息,包括指纹和声纹;​​ 
  17. 完整面部照片和任何类似图像;以及​​ 
  18. 任何其他唯一识别号码、特征或代码,但第 (c) 款允许的情况除外​​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根据《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AA)隐私规则对受保护健康信息进行去识别化的方法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