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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节 - 一般计划管理

返回加利福尼亚州分部分计划

章节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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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给药方法
4.2申请人和受助人听证会
4.3保护申请人和受助人的信息
4.4医疗补助质量控制附件 4.4-A MMIS 替代索赔处理评估系统
4.5医疗补助恢复审计承包商计划
4.6 报告
4.7记录的保存
4.8机构计划手册的可用性
4.9报告提供商向国税局支付的款项
4.10自由选择提供商
4.11与标准制定和调查机构的关系附件 4.11-A机构标准制定机构 
4.12医疗机构咨询
4.13所需供应商协议
4.14利用/质量控制
4.15专业护理和中级护理机构及精神疾病机构护理检查
4.16与州卫生和职业康复机构以及第五章受助者的关系附件 4.16-A卫生服务部关于 Medi-Cal 服务的机构间协议 
4.17留置权和调整或追偿附件 4.17-A遗产追回中的 IHSS 服务及澄清遗产追回流程 
4.18受助人费用分摊和类似费用附录 4.18-A 除根据第 1905(a)(1)至(5)和(8)条提供的服务外的分类贫困服务
附录 4.18-B 无附录
附录 4.18-C为医疗贫困者提供的服务
附錄 4.18-D向低收入孕婦和嬰兒徵收的保費
附錄 4.18-E 向符合資格的殘疾人士及在職人士徵收的可選擇性滑動保費表
附录 4.18-F替代保费和费用分担变化
附錄 4.18 表格 G1-G2c聯邦醫療保險保費及分攤費用
4.19服务付款附件 4.19-A 至 F
4.20A就医生或牙医服务向某些受援者直接付款附录 4.20-A & 牙医服务直接付款条件
附录 4.20-B 受益人直接报销条件 
4.21禁止重新分配提供商索赔
4.22第三者责任附件 4.22-A 
附件 4.22-B
附件 4.22-C
附件 4.22-D 
4.23合同的使用
4.24护理机构和智障人士中级护理机构服务付费标准
4.25养老院管理人员许可计划
4.26药物利用审查计划
4.27调查信息的披露和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评估
4.28申诉程序
4.29利益冲突条款
4.30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排除以及执业人员和其他个人的停职附件 4.30精神病院/MCO 和 PCCM 的制裁 
4.31供应商和财务代理人的信息披露
4.32附件 4.32-A:向其他州机构提出的收入和资格核查系统程序请求
4.33无家可归者的医疗补助资格卡附件 4.33向无家可归者发放医疗补助资格申请的方法 
4.34外国人权益的系统核查附录 4.34-A 州医疗补助计划对预先指示的要求 附录
4.34-A 实施《奥伯拉法案 90》患者自决条款的 补充 1 
4.35对不符合参与要求的专业护理和中级护理机构的补救措施附件 4.35- A 至 H
4.36医疗补助计划和 WIC 计划之间所需的协调
4.38护理机构护士助理培训和能力评估
4.39护理机构的入院前筛查和住院者审查附录 4.39专门服务的定义
附录 4.39-A 分类确定 
4.40检验和发证程序附件 4.40- A 至 E 
4.41护理机构的居民评估
4.42员工关于虚假索赔追偿的教育附录 4.42-A合规监督方法 
4.43对员工进行虚假索赔追偿教育
4.44医疗补助禁止向美国境外的机构付款
4.46提供方筛选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