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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提供商& 合作伙伴诊所注册助产士申请信息​​ 

诊所认证护士助产士申请信息​​ 

合格​​ 

这种登记类型仅适用于个人认证护士助产士,他们在 Medi-Cal 登记的持牌初级保健诊所专门提供初级保健服务,没有其他固定的营业地点(即医疗办公室)提供服务,并且需要为在综合急症护理医院为受益人提供的住院产科服务开具账单。 团体不符合此类招生资格。​​ 

根据 2009 年 6 月发布的监管提供者公告,自 7 月 15、2009 起生效,DHCS 已制定程序,用于注册仅受雇于或根据与持照初级保健诊所签订的合同提供服务的注册护士助产士,这些助产士没有单独获得任何有效的 Medi-Cal 提供者编号,无法在其他地点向 Medi-Cal 受益人收取临床服务费用,因此,她们使用持照初级保健诊所作为其固定的营业场所。这种类型的注册允许注册助产士仅对住院服务收费,而不能对在持证初级保健诊所提供的服务收费。为了确定您是否符合此类注册的资格,请阅读详细的供应商公告: “‘诊所注册护士助产士’注册的要求和程序” 。​​ 

如果您有资格注册成为诊所认证护士助产士:诊所认证护士助产士必须通过 PAVE(提供者申请和注册验证)提交个人申请。​​ 

许可​​ 

在申请 Medi-Cal 之前,请先检查加州注册护士委员会网站,以确保您满足所有许可要求。​​ 

所需文件​​ 

接下来,收集下面列出的所需文件(如适用),以便在完成 PAVE 申请时将它们上传到 PAVE。 请确保上传的文件清晰易读。​​ 

  1. 当前的加州护理执照
    持有助产士资格证书。如果适用,还请附上您的 DEA 注册证书和/或助产士提供编号。​​ 
  2. 签署申请表的申请人的驾驶执照或州政府颁发的身份证(在美国 50 个州或哥伦比亚特区内颁发)。 签名必须是注册护士助产士申请人的签名。​​ 
  3. 仅当未使用社会保障号码时 ,才需通过提交当前美国国税局 (IRS) 生成的文件 来验证助产士申请人的联邦雇主识别号码 (FEIN)
    唯一可接受的文件包括 IRS 出具的 147-C 号信函、IRS 出具的 941 表格(雇主季度联邦纳税申报表)、IRS 出具的 8109-C 表格(存款凭证)或 IRS 出具的 SS-4 表格(仅限 FEIN 分配的正式确认通知)。注意:申请表上申请人或提供者的法定姓名必须与国税局出具的文件上的姓名完全一致;并且申请人/提供者必须是国税局文件中所列实体的所有者或负责人。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
    国税局网站或致电 (800) 829-4933。​​ 
  4. 您提供服务的每家已加入 Medi-Cal 计划的诊所出具的持证初级保健诊所介绍信。信函应包含供应商公告第 3 页和第 5 页所述的必要信息,标题为“‘诊所注册护士助产士’注册的要求和程序” 。​​ 
  5. 注册助产士求职信(至少一封),其中包含供应商公告“‘诊所注册助产士’注册的要求和程序”第四页和第五页中所述的必要信息。​​ 
  6. 专业责任保险证书,每次索赔的保额不少于 100,000 美元,每年最低累计保额为 300,000 美元。 可接受的验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证明或声明单,其中包含保险公司的名称、被保险人的姓名、生效日期和承保限额。 注意: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姓名(如加州医疗执照上所显示的)也必须显示在专业责任保险的验证上。​​ 
  7. 如果您是公司法人,可通过附上一份从州务卿处提交的
    州务卿备案的公司章程副本,以及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姓名和头衔清单,并注明每位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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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您的虚拟商业名称声明的副本(仅当适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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