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S 指定设施
县 LPS 指定机构是由县指定进行评估和治疗的精神健康治疗机构,经州卫生保健服务部批准,并根据《健康和安全法》第 1250 或 1250.2 条第 (a) 或 (b) 款定义获得医疗机构许可,或经州卫生保健服务部认证可提供精神健康治疗。 指定机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有执照的精神病院、有执照的精神病健康机构和经过认证的危机稳定单位。
- 参议院法案 (SB) 43 常见问题解答
- 查找县 LPS 指定 24 小时设施
- 查找县 LPS 指定门诊诊所或 CSU 设施
- 查找其他类型的县指定设施
- AB 416 法案备忘录:符合兰特曼-佩特里斯-肖特法案指定条件的急诊医生
以下行为健康信息通知 (BHIN) 是关于立即实施《LPS 机构指定暂行规定》的通知。这些临时条例是根据 SB1238(Eggman,2024 年法规第 644 章)制定的。
- BHIN 26-009
- 附录 A:《兰特曼-佩特里斯-肖特法》(LPS)设施指定临时条例(2026 年 2 月 24 日)
- 附件 B:设施指定批准或批准更新申请表 DHCS 25-0022 (02/2026)
If you have questions pertaining to LPS Designation, please contact: LPSInfo@dhcs.c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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