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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医疗资格概述​​ 

本简要概述页面仅用于方便理解California Children's Services ( CCS ) Program的一般医疗资格标准。 它不是CCS Program下任何决定、裁定或解释的权威声明,也不可作为其权威依据。​​ 

请参阅《 California法规汇编》第22篇第2章第7节第3章第2条第41515.1-41518.9款。 详情请见下文。以下各类别均注明了适用的医疗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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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诊断出至少患有以下其中一种疾病的 CCS 申请人将具有参加 CCS 计划的医学资格:​​ 

第 41515.2 节:传染病(ICD-10 A00-B99)
第 41516 节:肿瘤(ICD-10 C00-D49)
第 41516.1 节: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以及免疫系统疾病(ICD-10 E00-E89)
第 41516.3 节:血液和造血器官疾病(ICD-10 D50-D89)
第 41517 节:精神障碍和智力低下(ICD-10 F01-F99)
第 41517.3 节:神经系统疾病(ICD-10 G00-G99)
第 41517.5 节:医疗治疗Program
节41517.7 :眼部疾病(ICD-10 H00-H59)
第 41518 节:耳及乳突疾病(ICD-10 H60-H95)
第 41518.2 节:循环系统疾病(ICD-10 I00-I99)
第 41518.3 节:呼吸系统疾病(ICD-10 J00-J99)
第 41518.4 节:消化系统疾病(ICD-10 K00-K95)
第 41518.5 节:泌尿生殖系统疾病(ICD-10 N00-N99)
第 41518.6 节:皮肤及皮下组织(ICD-10 L00-L99)
第 41518.7 节:肌肉骨骼系统和结缔组织疾病(ICD-10 M00-M99)
第 41518.8 节:先天性异常(ICD-10 Q00-Q99)
第 41518.9 节:意外事故、中毒、暴力和免疫反应(ICD-10 S00-T88)​​ 

CCS 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资格标准(ICD-10 P00-P96)​​ 

  • 如果新生儿患有符合 CCS 条件的疾病,并且由于该疾病需要在 CCS 认可的 NICU 接受治疗,则符合资格标准。​​ 
  • 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住院期间,需要专业护理服务达到临界水平的婴儿符合加护资格。​​ 
  • CCS 编号信函 07-0924详细说明了医疗和服务资格标准以及资格终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