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医疗保险精神健康政策(MCMHP):背景
1957 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立法,制定了 Short-Doyle 计划,要求各县确保利用由县运营和合同提供者组成的系统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1965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 XVIII 篇(针对部分残疾人和 65 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医疗保险法)和第 XIX 篇(医疗补助法),向在单一州机构管理下为穷人实施综合医疗保健系统的各州提供联邦配套资金。
随后在 1966 年,加利福尼亚州根据第 XIX 篇的规定实施了 Medi-Cal 计划。联邦报销的心理健康服务包括精神病住院服务、护理设施护理以及精神科医生和心理学家提供的专业服务。服务是按照卫生服务部(DHS)规定的收费标准提供的。该系统后来被称为付费服务加州医疗保险(FFS/MC)。
1971 年,加利福尼亚州立法将 Short-Doyle 社区心理健康服务纳入 Medi-Cal 计划的福利范围,使各县在向符合 Medi-Cal 资格的人提供某些心理健康服务时,可以获得联邦配套资金。
这些 Short Doyle Medi-Cal (SD/MC) 服务包括在急症护理医院提供的住院服务,在门诊或诊所环境中提供的个人、小组或家庭治疗,以及各种部分日间或日间治疗计划。在随后的几年里,通过州计划修正案(SPA),SD/MC 服务阵列中增加了一些服务内容。其中包括 1988 年批准的 "有针对性的个案管理 "和 1993 年的 "康复选择"。这些新增内容扩大了福利范围、可提供服务的人员范围以及可提供服务的地点。SD/MC 计划的报销主要基于 DMH 批准的可允许成本或协商费率,但不超过全州最高补贴额。
因此,在管理式医疗出现之前,加利福尼亚州的加州医疗保险计划由两个心理健康服务系统组成,即最初的计划或 FFS/MC 系统和基于县的 SD/MC 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