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法规
5771. | 5771.3 | 5771.5 | 5772 | 5814 | 5845 | 5892
加州行为健康规划委员会福利和机构法规摘录
5771.
(a)根据公法 102-321 ,设立加州行为健康规划委员会。 规划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联邦法律规定的心理健康规划要求。
(b) (1) 规划委员会应有 40 名成员,由地方和州两级任命的成员组成,以确保在规划方面平衡州和地方的关注。
(2) 根据联邦法律的要求,规划委员会的八名成员应代表各州部门。
(3) 规划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应确保至少一半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成年人,包括
同时被诊断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和物质使用障碍的人,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庭成员,包括
被诊断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和物质使用障碍的人、情绪障碍儿童的家庭成员以及
为精神病患者(包括同时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和物质使用障碍的患者)代言的组织。
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人,包括同时被诊断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和物质使用障碍的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
be represented in equal numbers.
(4)卫生保健服务署署长应从各精神卫生选区组织或精神卫生
以及物质使用障碍,其中应包括消费者相关倡导组织的代表、专业和提供者组织的代表
负责精神健康或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的代表,以及来自公共和私营部门的直接服务提供者。
该主任还应任命一名加州精神健康联盟的代表。
(c) 成员应根据人口、地域、性别和种族保持平衡。 成员应包括所有目标人群的利益代表,包括但不限于儿童和青少年、成年人和老年人。
(d) 规划委员会应每年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候任主席。
(e) 各成员的任期为三年,任期交错,以便每年约有三分之一的任期届满。
(f) 如果联邦对规划委员会的结构和功能的要求发生变化,或者联邦资金停止提供,州卫生保健服务部应在州级倡导团体、消费者、家庭成员和提供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下,向立法机关提议对该部门认为适当的规划委员会结构进行修改。
(经统计局修订。 2017 年,第 511 章,第。 11.(AB 1688)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5771.3.
加州行为健康规划委员会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利用州卫生保健服务部的工作人员,以及任何其他对公众的精神健康或物质使用障碍(或两者)感兴趣并且有能力且愿意提供这些服务的公共或私人机构的工作人员。
(经统计局修订。 2017 年第 511 章第 13 节(AB 1688)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5771.5.
(a) (1) 加州行为健康规划委员会主席应在加州行为健康规划委员会多数成员的同意下,任命一名执行官,该执行官应由委员会根据本章授予其权力。
(2) 行政官员免除公务员职务。
(b) 在为此目的分配的资金限度内,加州行为健康规划委员会可根据公务员制度的规则和程序任命其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
(经统计局修订。 2017 年,第 511 章,第。 14. (AB 1688)于1 、 2018 1 月生效。)
5772.
加州行为健康规划委员会应具有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所需的权力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倡导有效、高质量的心理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计划。
(b) To review, assess,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regarding all components of California’s mental health and substance use disorder systems, and to report as necessary to the Legislature,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local boards, and local programs.
(c) 通过每年审查绩效结果数据来审查计划在提供精神卫生和药物滥用障碍服务方面的绩效,具体如下:
(一)审议并批准绩效考核指标。
(2)根据绩效结果数据和来自州卫生保健服务部及其他来源的其他报告,审查精神健康和药物滥用障碍项目的绩效。
(3)每年向立法机关、州卫生保健服务部和地方委员会报告有关项目执行情况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并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每年发布这些调查结果和建议。
(4)找出成功的项目,以供推荐并考虑在其他领域复制。 随着数据和技术的可用,确定遇到困难的程序。
(d) When appropriate, make a finding pursuant to Section 5655 that a county’s performance in delivering mental health services is failing in a substantive manner.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shall investigate and review the finding, and report the action taken to the Legislature.
(e) 就精神健康和药物滥用问题以及本州在发展精神健康和药物滥用卫生系统方面应采取的政策和优先事项向立法机关、州卫生保健服务部和县委员会提供建议。
(f) To periodically review the state’s data systems and paperwork requirements to ensure that they are reasonable and in compliance with state and federal law.
(g) 向州卫生保健服务部提出建议,向县级项目提供补助金,以奖励和刺激提供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服务的创新。
(h) 根据需要就州精神卫生计划、药物滥用和精神卫生服务管理局拨款以及其他主题举行公开听证会。
(i)与其他州和地方精神卫生和物质使用障碍组织合作,协助协调向当地精神卫生委员会提供培训和信息,以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
(j)就国家精神卫生计划的制定以及该计划所包含的优先事项体系向卫生保健服务主任提供建议。
(k) To assess periodically the effect of realignment of mental health services and any other important changes in the state’s mental health and substance use disorder systems, and to report its findings to the Legislature,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local programs, and local boards, as appropriate.
(l)为本部门的管理提出规则、条例和标准。
(m) 根据要求,调解县与州之间根据本部分发生的纠纷。
(n)经财政部批准,聘用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行政、技术和其他人员。
(o)接受国会法案或行政命令授予的任何联邦基金,用于加州行为健康规划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用途,但须经财政部批准。
(p) 接受私人和公共机构的任何礼物、捐赠、遗赠或资金补助,用于加州行为健康规划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全部或任何目的,但须经财政部批准。
(q) Notwithstanding subdivisions (a), (c), (e), (g), and (i), in the event that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determines that California’s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Services Block Grant funding pursuant to Section 300x et seq. of Title 4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is in jeopardy due to the California Behavioral Health Planning Council’s non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Public Law 102-321,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shall notify and consult with the California Behavioral Health Planning Council, and the California Behavioral Health Planning Council shall make the changes necessary to comply with federal law.
(r)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增加本细分的法案对(a)、(b)、(c)、(e)、(g)、(i)和(k)细分所做的修正与第 5892 条一致。
(经统计局修订。 2017 年,第 511 章,第 15 节。(AB 1688)于 1 月1日、 2018日生效。)
5814。
(a)(1)本部分仅在为本部分目的拨款的范围内实施。 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应优先为符合成人护理系统合同目标的现有项目维持资金。 下一个优先资助的县应是严重精神病患者和无家可归者发生率高或面临无家可归风险的县,并符合根据第(3)和第(4)款制定的条件。
(2)卫生保健服务主任应制定根据本部分授予补助金的方法,该方法应与第 5802 节表达的立法意图一致,并与本部分设立的咨询委员会协商。
(3)(A)卫生保健服务署署长应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负责就制定拨款标准和确定评估拨款有效性的具体绩效指标提供建议。 该委员会应审查评估报告并就基于证据的最佳实践和资助条件提出建议。 咨询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向主任提供有关每个县计划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 根据该部门的要求,每个参与评论的县应对该评论提供书面回复。 该部门将在后续会议上对每个回复发表评论。
(B) 该委员会应包括但不限于来自州、县和社区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和残疾退伍军人外展计划、支持性住房和其他住房援助计划、执法机构、县级精神卫生机构和当地精神卫生服务和精神卫生外展服务的私人提供者、惩教和康复部、当地药物滥用服务提供者、康复部、当地就业服务提供者、州社会服务部、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过渡青年服务提供者、加州儿童联合会、加州儿童和青少年精神健康倡导者、加州精神健康协会、加州精神病患者联盟、加州精神健康客户网络、加州行为健康规划委员会、精神卫生服务监督和问责委员会和其他适当实体的代表。
(4)授予资助的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条件:
(A)一份全面的战略计划描述,该计划以适当的成本方式提供外展、预防、干预和评估,符合第(c)款规定的标准。
(B)对所要服务的当地人口的描述、管理有效服务计划的能力以及当地机构和倡导者将支持和配合计划工作的程度。
(C)描述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其他州、联邦和地方的资金或服务来支持和提高这些计划的有效性。
(5) 为了减少为客户提供支持性住房的成本,2004 年 1 月 1 日后根据本部分获得补助的县应尽可能与支持性住房项目的赞助商签订合同。 鼓励参与项目的县将部分补助金用于一定数量住房的租赁援助,作为交换,县的客户拥有优先租赁受助住房的权利。
(b) 在每年由年度预算法案提供额外资金的情况下,州卫生保健服务部应制定项目,为各县提供足够的资金,以全面服务无家可归、刚从县监狱或州监狱释放的严重精神病成年人,或其他未经治疗、情况不稳定、除非得到治疗,否则面临被监禁或无家可归重大风险的严重精神病成年人。 就本细分而言,“严重精神病成年人”是指第 5600.3 节第 (b) 细分中所描述的个人。 该部门应与根据第 (a) 分部第 (3) 款设立的咨询委员会协商后,在每年 5 月 1 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并至少评估这些策略在成功开展外展活动和减少无家可归者、参与当地执法以及部门确定的其他措施方面的有效性。 对于本财政年度资助的每个项目,评估应在可用信息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多地包括以下信息:
(1) 服务的人数,以及其中接受广泛社区心理健康服务的人数。
(2)能够维持住房的人数,包括住房类型以及是否为紧急、过渡或永久住房,由部门定义。
(3)(A)用于每种类型住房的补助资金数额。
(B)用于安置客户的其他地方、州或联邦基金或计划。
(4)与地方执法部门有接触的人数,以及减少或避免地方和州监禁的程度。
(五)参加竞争性就业等就业服务计划的人数。
(6)在外展工作中联系到的似乎患有第 5600.3 节所述的严重精神疾病的人员数量,他们在完成所有适用的外展措施后拒绝接受治疗。
(7)减少或避免的住院次数。
(8)通过这些计划确定的退伍军人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了他们有资格获得的联邦资助的退伍军人服务。
(9)与其他县或前几年的县相比,资助三年或三年以上的项目在街道、医院和监狱方面产生的可衡量的显著变化程度。
(11)在注册前 12 个月内获得和未获得 Medi-Cal 福利的人数,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在前 12 个月内未注册 Medi-Cal 的人员的急诊室就诊次数和其他医疗费用。
(10)对于已参加此计划至少两年且在参加此计划之前和参加此计划时已参加 Medi-Cal 的人,比较他们在参加此计划前两年和参加此计划后两年的 Medi-Cal 住院费用和其他 Medi-Cal 费用。
(c) 在量化为精神病患者提供综合服务相关的国家节约的范围内,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获取这些节约以便为更多成年人提供综合服务。
(d) Each project shall include outreach and service grants in accordance with a contract between the state and approved counties that reflects the number of anticipated contacts with people who are homeless or at risk of homelessness, and the number of those who are severely mentally ill and who are likely to be successfully referred for treatment and will remain in treatment as necessary.
(e) All counties that receive funding shall be subject to specific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oversight and training, which shall be developed by the department, 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advisory committee.
(f) (1) 本部分中的“接受广泛的心理健康服务”是指拥有个人服务协调员(如第 5806 节第 (b) 款所述)以及个人服务计划(如第 5806 节第 (c) 款所述)。
(2)根据本部分提供的资金应足以提供精神卫生服务、治疗严重精神疾病的必需药物、酒精和药物服务、交通、支持性住房和其他住房援助、职业康复和支持性就业服务、获取其他医疗保健和获得联邦收入和住房支持的资金管理援助、获取退伍军人服务、津贴和其他激励措施,以吸引和留住足够数量的合格专业人员,从而提供必要水平的服务。 但是,这些拨款仅应支付联邦基金或其他州基金未提供的那部分服务费用。
(3) Methods used by counties to contract for services pursuant to paragraph (2) shall promote prompt and flexible use of funds, consistent with the scope of services for which the county has contracted with each provider.
(g) Contracts awarded pursuant to this part shall be exempt from the Public Contract Cod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ve manual and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the approval of the Department of General Services.
(h) 尽管有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部分和第 4 部分(从第 5850 节开始)授予县的资金无需当地配套资金。
5845。
(a) 特此设立精神卫生服务监督和问责委员会,负责监督《成人和老年人精神卫生护理系统法案》第 3 部分(从第 5800 节开始);第 3.1 部分(从第 5820 节开始),人力资源、教育和培训计划;第 3.2 部分(从第 5830 节开始),创新计划;第 3.6 部分(从第 5840 节开始),预防和早期干预计划;以及第 4 部分(从第 5850 节开始),《儿童精神卫生服务法案》。 该委员会将取代根据第5814条设立的咨询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以下 16 名具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
(1)司法部长或司法部长指定人员。
(2) 公共教育总监或总监指定人员。
(3)参议院卫生委员会主席、参议院人类服务委员会主席或由参议院临时议长选定的其他参议院议员。
(4)议会卫生委员会主席或由议长指定的其他议会议员。
(5) 两名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人、一名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成年人或老年人的家庭成员、一名患有或曾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儿童的家庭成员、一名专门从事酒精和药物治疗的医生、一名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一名县治安官、一名学区负责人、一名劳工组织代表、一名雇员少于 500 人的雇主代表、一名雇员超过 500 人的雇主代表以及一名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保险公司的代表,上述人员均由州长任命。 在作出任命时,总督应寻找个人或家庭曾患过精神疾病的个人。 根据本款任命的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应具有审计背景。
(b) 成员任职无偿,但应报销其在履行职责中发生的一切实际和必要的费用。
(c) 各成员的任期为三年,任期交错,以便每年约有三分之一的任期届满。
(d) 委员会在履行其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在公众认为合适的任何时间和地点举行。 该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均应向公众开放。
(2)在为此目的划拨的资金限度内,依照管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法律和规章雇用工作人员,包括任何必要的文书、法律和技术援助。 该委员会应独立于州卫生保健服务部和加利福尼亚州卫生与公众服务局管理其业务。
(3)建立技术咨询委员会,如消费者、家属委员会。
(4)采用一切必要或便利的其他适当策略,使其能够充分和充分地履行其职责并行使明确授予的权力,而不考虑明确授予州政府官员或雇员的任何权力。
(5)签订合同。
(6)从州卫生保健服务部、州卫生规划和发展办公室或其他接受《精神卫生服务法》资金的州或地方实体获取数据和信息,以供委员会用于监督、审查、培训和技术援助、问责和评估《精神卫生服务法》资金支持的项目和计划。
(7)参与第 4061 节所述的州县联合决策过程,以获得培训、技术援助和监管资源,从而实现该州精神卫生系统的使命和目标。
(8)制定策略克服耻辱和歧视,并实现第 3.2 部分(从第 5830 节开始)、第 3.6 部分(从第 5840 节开始)以及《精神卫生服务法》其他条款规定的所有其他目标。
(9)随时向州长或立法机关提出有关该州可采取的改善精神病患者护理和服务的行动的建议。
(10)如果委员会发现与县精神卫生计划的绩效相关的严重问题,则可以根据第 5655 条将该问题提交州卫生保健服务部。
(11)与州卫生保健服务部合作并与加利福尼亚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协商,协助提供技术援助,以实现《精神健康服务法》第 3 部分(从第 5800 节开始)和第 4 部分(从第 5850 节开始)的目的。
(12)与州卫生保健服务部和加州行为健康规划委员会合作,并与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协商,设计一项全面的联合计划,协调评估社区精神卫生系统的客户结果,包括但不限于(a)部分所列的部分。 加州卫生与公众服务局将领导此项综合联合计划工作。
(13)建立工作场所心理健康框架和自愿标准,以减少对心理健康的污名化,提高公众、雇员和雇主对《精神卫生服务法》康复目标的认识,并为加州雇主群体提供指导,制定由委员会确定的战略和计划,以支持员工的心理健康和福祉。 该委员会应与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或其指定机构协商制定标准。
5892.
(a) 为促进本法有效实施,县政府应按以下方式使用精神卫生服务基金分配的资金:
(1)在2005-06、2006-07和2007-08财政年度,其中10%应存入信托基金,用于根据第3.1部分(从第5820节开始)规定的教育和培训计划。
(2) 在 2005-06、2006-07 和 2007-08 财政年度,用于资本设施和技术需求的 10% 应按照与加利福尼亚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协商制定的公式分配给各县,以实施根据第 5847 条制定的计划。
(3)根据第 5891 条第 (c) 款分配给各县的资金中,20% 应用于根据第 3.6 部分(从第 5840 条开始)进行的预防和早期干预计划。
(4)如果该部门确定任何县的预防和早期干预支出增加将减少该县严重精神疾病患者对额外服务的需求和成本,则可增加该县的预防和早期干预支出,减少的数额至少与拟议的增加额相当。
(5)剩余资金应分配给县精神卫生计划,用于根据第 4 部分(从第 5850 节开始)的儿童护理系统和第 3 部分(从第 5800 节开始)的成人和老年人护理系统为严重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服务。 这些服务可能包括第 5892.5 节定义的住房援助,并向第 5600.3 节指定的目标人群提供援助。
(6)第 3 部分(从第 5800 节开始)、第 3.6 部分(从第 5840 节开始)和第 4 部分(从第 5850 节开始)为每个县心理健康计划提供的总资金的 5% 应用于根据第 5830、5847 和 5848 节实施的创新计划。
(b) (1) 在 2007-08 财政年度之后的任何财政年度,根据第 3 部分(从第 5800 节开始)和第 4 部分(从第 5850 节开始)的服务计划可以包括用于技术需求和资本设施、人力资源需求和审慎储备的资金,以确保在收入低于前几年平均水平的年份,服务不必大幅减少。 本部分授权用途的总拨款不得超过根据本节规定该县前五个财政年度分配给该县的平均资金额的 20%。
(2) 县应计算设立地方精神卫生服务基金的审慎储备金,该储备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前五年收到的平均社区服务和支持收入的 33%。 该县应每五年重新评估一次该储备的最高金额,并将重新评估证明为第 5847 条要求的三年计划和支出计划的一部分。
(3)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3 部分第 1 部分第 3.5 章(从第 11340 节开始)的规定,州卫生保健服务部可以允许各县通过全县信函或其他类似指示来确定在 2020-21 和 2021-22 财政年度根据第 4 部分(从第 5850 节开始)为儿童护理系统设立的计划和根据第 3 部分(从第 5800 节开始)为成人和老年人护理系统设立的计划之间分配的资金百分比,而无需采取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c)根据(a)和(b)款拨付的款项应包括根据第 5848 条拨付的年度规划成本资金。 这些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每年总收入的5%。 规划成本应包括县级精神卫生计划的资金,用于支付消费者、家庭成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规划过程的费用,以及支付私人提供者合同大幅扩展所需的规划和实施费用,以根据第 3 部分(从第 5800 节开始)和第 4 部分(从第 5850 节开始)提供额外服务。
(d) 在根据 (a)、(b) 和 (c) 小节进行分配之前,应预留资金用于州卫生保健服务部、加州行为健康规划委员会、全州卫生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精神健康服务监督和问责委员会、州公共卫生部以及任何其他州机构根据本节规定的计划实施所有职责的费用。 这些费用不得超过基金年度总收入的5%。 行政费用应包括协助消费者和家庭成员的资金,以确保适当的州和县机构充分考虑对质量、服务提供结构或服务获取的关注。 分配给管理的金额应足以确保对所提供服务的有效性以及第 3 部分(从第 5800 节开始)、第 3.6 部分(从第 5840 节开始)和第 4 部分(从第 5850 节开始)中规定的结果衡量标准的实现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评估。 任何财政年度用于本细分目的的资金数额均须经年度预算法案拨款。
(e) 2004-05 财政年度,资金分配如下:
(1)根据第 3.1 部分(从第 5820 节开始),45% 用于教育和培训。
(2)45%用于(a)项第(2)款规定方式规定的资本设施和技术需求。
(3)按照(c)款规定的方式,将 5% 用于当地规划。
(4)百分之五用于按照(d)款规定的方式由州政府实施。
(f) 每个县应将从州精神卫生服务基金收到的所有资金存入地方精神卫生服务基金。 地方精神卫生服务基金余额应与其他县基金保持一致的投资,投资所得利息应转入该基金。 这些基金的投资收益可在未来财政年度从基金中分配。
(g)县心理健康计划的所有支出应与第 5847 条规定的当前批准的计划或更新计划一致。
(h) (1) 除按照批准计划存入储备金的资金外,任何分配给某个县的资金,如果在三年内未用于授权用途,以及这些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应归还给该州,并存入特此设立的复归帐户,供其他县在未来几年使用,但是,用于资本设施、技术需求或教育和培训的资金(包括这些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可保留长达 10 年,然后再归还到复归帐户。
(2)(A)如果某个县根据第 5830 条第(e)款的规定,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监督和问责委员会对创新项目计划的批准,则该县在创新项目计划中确定的资金不得根据第(1)款的规定归还给州政府,只要这些资金仍受批准的项目计划条款的制约,包括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后续修订,或者在批准之日起三年后(以较晚者为准)。
(B)子款(A)适用于在增加本子款的法案颁布时已获得委员会批准且正在实施的所有创新项目计划,以及此后获得委员会批准的所有计划。
(3)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分配给人口少于20万的县的资金,如果在五年内没有用于授权用途,则应恢复到第(1)款规定的状态。
(4)(A)尽管有(1)和(2)款的规定,如果人口少于 200,000 的县根据第 5830 条第(e)款的规定获得精神健康服务监督和问责委员会对创新项目计划的批准,则该县在创新项目计划中确定的资金不得根据(1)款的规定归还给州政府,只要这些资金是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的条款(包括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后续修订)进行抵押,或者在批准之日起五年后(以较晚者为准)。
(B)子款(A)适用于在增加本子款的法案颁布时已获得委员会批准且正在实施的所有创新项目计划,以及此后获得委员会批准的所有计划。
(i)尽管有(h)款和第 5892.1 节的规定,分配给县的未使用资金以及这些资金产生的利息,如果自 2019 年 7 月 1 日和 2020 年 7 月 1 日起予以归还,则应于 2021 年 7 月 1 日予以归还。
(j) 如果在精神健康服务监督和问责委员会确定存在审慎储备并且根据本节资助的任何项目(包括预防和早期干预项目的所有目的)没有未满足的需求后,基金中仍有可用收入,则委员会应制定计划使用这些收入来进一步实现本法的目的,并且立法机关可以拨出这些资金用于与委员会通过的促进本法目的的计划一致的任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