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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推定轉移-行為健康資訊通知 (BHIN) 24-025/所有縣信函 (ACL) 24-43 常見問題解答,與 AB 1051 的實施相關​​ 


Presumptive Transfer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for Behavioral Health Information Notice 24-025 / All County Letter 24-43​​ 

以下是從技術支援部門收集到的常見問題清單。更多常見問題將於稍後發布。如有任何疑問,請聯絡 DHCS PresumptiveTransfer@dhcs.ca.gov或 CDSS cwshealth@dss.ca.gov 。​​  

California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DHCS))、California 社會服務部 (CDSS) 和 Catalyst 中心製定了這些常見問題解答 (FAQ),旨在為心理Health Plan (MHP)、安置機構(縣兒童福利機構、青少年緩刑部門和與第四章 EProgram 協議簽訂的部落)、短期住宿治療 (STRTP)、社區治療機構 (CTF)、兒童之家 (20202020 20253) 20207572032363) 20207999999999 號社區治療機構 (20202020399)96799) 60707070707607070707070707070 號)項目 (702020203)Program 的 2012079 號年度 住宿計劃 提供服務。 年法令,第 402 章) 推定轉移的額外指導,如 BHIN 24-025/ACL 24/43 中所述。​​ 

1.根據《福利與機構法》(WIC)第 14717.2(b) 條,對於被安置在其他縣的短期安置治療計劃 (STRTP)、社區治療基金 (CTF)、綜合醫院 (GH) 或社區復健計劃 (CCRP) 中的青少年,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推定轉移至州立心理健康服務中心 (SMHS)?​​ 

參考: 《福利與機構法典》(WIC)第14717.1條WIC 第 14717.2 條第(b)(1)款WIC § 14717.2 ,第(b)(2)款​​ 

Prior to the passage of AB 1051, the responsibility for arranging, providing, and paying for specialty mental health services (SMHS) was presumptively transferred to the county of residence and applied to all out-of-county placements. With the passage of AB 1051, certain circumstances apply to presumptive transfer when a youth is placed in an STRTP, CTF, or GH, or admitted to a CCRP. Pursuant to WIC Section 14717.2, the MHP in the county of original jurisdiction of a child or youth in foster care shall retain responsibility to arrange, provide, and pay for, SMHS if a child or youth is placed out-of-county in a STRTP, CTF, or GH, or admitted to a CCRP, except when limited circumstances exist. Those circumstances are:​​ 

  1. 兒童或青少年的個案計畫明確規定,該兒童或青少年將過渡到與該兒童或青少年被安置或接收的機構位於同一縣的、限制性較小的安置場所。​​ 
  2. 安置機構根據兒童和家庭團隊 (CFT) 的指示,認定如果提供或安排 SMHS 的責任沒有轉移到與兒童被安置或入院的機構相同的縣,則該兒童或青少年將受到負面影響。安置機構必須在個案記錄中記錄做出此決定的依據。​​ 

根據 CFT 的指示,配售機構有權確定是否存在上述兩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該決定應以兒童或青少年的最佳利益為依據,並應有助於確保及時提供適當的特殊教育需求和心理健康服務。 。如果安置機構確定存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那麼為 STRTP、CTF、GH 或 CCRP 中的青少年安排、提供和支付 SMHS 的責任,將適用與家庭安置相同的推定轉移規定。​​ 

一般來說,如果會對兒童或青少年造成影響,則可考慮給予例外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 A 縣將一名青少年安置在 B 縣的短期安置計劃 (STRTP) 中。該青少年的個案計劃表明,目標是在該青少年準備好從短期安置計劃過渡到限制較少的環境時,將其安置在同樣居住在 B 縣的特定寄養家庭中,實現長期或永久安置。​​ 
  • 由於安置地點與治療團隊之間的距離,以及原管轄縣無法在居住縣提供或安排同等服務,導致無法繼續接受現有治療機構的服務。​​ 
  • The MHP in the county of original jurisdiction is providing timely SMHS through a provider in the county of origin that the child or youth had a relationship with prior to being placed out-of-county. However, the placing agency and the CFT determine that the burden of traveling to the county of original jurisdiction is negatively impacting the child or youth.​​ 

2.當兒童或青少年被安置在短期復健治療計劃 (STRTP)、兒童治療基金會 (CTF) 或綜合醫院 (GH) 中,或被送入其原管轄縣以外的兒童和青少年康復計劃 (CCRP) 中,並且安置機構認定,如果不推定轉移提供心理健康服務 (SMHS) 的責任,該兒童將受到負面影響,那麼居住地責任所在縣的心理健康計劃是否可以拒絕?​​ 

參考: ACIN 21-113/BHIN21-060​​ 

不。在這種情況下,居住地所在縣的 MHP 沒有權力拒絕安置或拒絕承擔提供、安排和支付 SMHS 的責任。當安置機構根據 CFT 的指示,並在個案記錄中記錄了該決定的依據,認定如果不將提供或安排 SMHS 的責任從原管轄縣的 MHP 轉移到居住縣的 MHP,兒童或青少年將受到負面影響時,居住縣的 MHP 負責提供、安排和支付 SMHS。這並不構成居住地所在縣的 MHP 必須與兒童所在機構簽訂新合約或安排支付 SMHS 服務費用的要求。只要 MHP 確保在適用的及時取得要求內向兒童提供必要的 SMHS,MHP 就有權透過其他簽約的 SMHS 提供者提供服務或安排和支付服務費用。如果居住地所在縣的 MHP 不同意承擔這項責任,則居住地所在縣的 MHP 必須繼續為該兒童或青少年安排、提供和支付 SMHS,直到確定由另一家 MHP 負責且分歧得到徹底解決為止。仲裁程序不得延誤提供會員必要的醫療服務給會員。(加州法規第9卷第1850.420條)​​ 

安置機構必須根據 CFT、合格個人 (QI) 評估(當考慮 STRTP 級別的護理時)以及與跨機構安置委員會的合作,做出符合青少年最佳利益的安置決定,以確定最合適的護理和服務級別。安置機構應在兒童和青少年安置過程中,聘請原籍縣的心理健康代表和居住縣的心理健康代表,以便根據每個青少年的獨特情況和心理健康需求,為兒童或青少年提供最佳的寄養安置和相關決策。在確定如果不轉移提供或安排 SMHS 的責任是否會對青少年產生負面影響時,安置機構必須與原管轄縣的 MHP、居住縣的 MHP 以及提供者合作,並在安置/入院過程中密切合作。對於印第安兒童,部落是 CFT 的必要成員,在安置決定中必須諮詢部落的意見。​​   

AB 2083 (第 1 章)815,統計數據。2018 年)建立了縣和州框架內的跨系統合作機制,以確保為寄養青年提供協調、及時和以創傷為導向的護理系統方法。通過頒布WIC第16521.6條,AB 2083創建了一個清晰明確的框架,旨在支持在地方層級實施有效的推定轉移政策以及其他政策。具體而言,WIC 第16521.6節 (a) 款要求的諒解備忘錄 (MOU) 包含三個必要組成部分,適用於有效的推定轉移實施:護理協調、跨系統參與和參與 CFT 流程,以及財務資源管理和協調。CDSS 和 DHCS 建議利用AB 2083護理系統基礎設施,為推定轉移相關的流程和要求建立明確的本地規程。這些流程應確保縣級管轄區與其他跨機構領導團隊 (ILT) 之間的合作,以及這些地方合作夥伴如何支持跨縣協調。​​ 

3.當兒童或青少年被安置在短期復健治療計畫 (STRTP)、兒童治療基金 (CTF) 或綜合醫院 (GH) 中,或被送入其原管轄縣以外的兒童和青少年復健計畫 (CCRP) 時,安置機構能否自動適用「負面影響」條款(WIC 第 14717.2(b)(2) 條,允許將所有兒童在治療期間(GH) 中,或被送入其原管轄縣以外的兒童和青少年康復計劃 (CCRP) 時,推定將心理健康服務 (SMHS) 的責任轉移至其居住縣?​​ 

參考資料: WIC 第 14717.2 條(c)款。​​ 

否。 WIC第 14717.2 條第 (b)(2) 款規定安置機構可以根據 CFT 的指示,決定如果提供或安排 SMHS 的責任沒有轉移到與兒童或青少年被安置或接收的機構相同的縣,該青少年是否會受到負面影響。如果安置機構認定兒童或青少年將受到負面影響,則提供或安排 SMHS 的責任推定從原管轄縣轉移到居住縣。適用推定移送的理由必須在案件記錄中記錄。​​ 

負面影響可能是治療、發展和/或永久安置需求的延遲或中斷,對兒童或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構成重大風險。延誤就醫或治療中斷只是一個例子,但這並非負面影響可能出現的全部情況。這些情況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考慮,並確定是否適用WIC 第 14717.2 條第 (b)(2) 款。申請應根據兒童或青少年的具體需求或情況進行評估。​​ 

4.安置機構是否必須將兒童或青少年的安置情況通知負責 SMHS 的縣 MHP?​​ 

參考: WIC 第 14717.1 節第(f)(1)款;14717.2 ,子項(d)(1) WIC 第 14717.1 條,第(f)(2)款​​ 

是的。安置機構必須在將兒童或青少年安置到縣外短期安置治療計劃 (STRTP)、兒童治療基金 (CTF)、綜合醫院 (GH) 或送入兒童復健計劃 (CCRP) 之前,通知負責為該兒童或青少年提供、安排和支付社會心理健康服務 (SMHS) 的心理健康計劃 (MHP)。如果是印第安兒童,安置機構應向該兒童的部落提供信息,說明哪個 MHP 負責安排和支付該兒童的 SMHS。若安置前無法通知,安置機構必須在兒童或青少年到達機構之日起三 (3) 個工作天內通知相應的 MHP。BHIN 24-025/ACL 24-43提供了有關安置機構的通知義務以及對合作和文件記錄的期望的更多資訊。縣財政函 (CFL) 25/26-86為通知 MHP 和BHIN 24-025/ACL 24-43中概述的實施活動提供資金。安置機構應在個案記錄中記錄哪個 MHP 負責提供或安排並支付被安置在其原管轄縣以外的寄養兒童或青少年的 SMHS,該兒童或青少年被安置到上述指定機構之一。安置機構、居住縣的 MHP、原管轄縣的 MHP 以及與該機構簽訂合約的 MHP(如果接收 MHP 不是居住縣,並且 STRTP、CTF、GH 或 CCRP)之間進行頻繁和早期的溝通,對於支持以兒童或青少年個人需求為優先的協作決策過程至關重要。這種溝通有助於服務提供、護理的連續性以及及時向服務提供者支付款項。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溝通與綜合核心實踐模型中闡述的實踐行為、領導行為和價值觀相一致,該模型提供了有關安置機構的通知義務以及對合作和文件的期望的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