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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一:HIPAA 健康保險改革

1996 年健康保險可攜性和責任法(HIPAA)的第 I 章保護工人及其家人在他們改職或失去工作時的健康保險保險。 請瀏覽下面的 CMS 網站,了解有關先前存在的條件和健康保險保障的可移植性的第 I 章的信息。 

標題二:HIPAA 行政簡化

1996 年《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HIPAA,第二章)的行政簡化條款要求衛生與公眾服務部製定電子醫療保健交易的國家標準以及提供者、健康計劃和雇主的國家標識符。它還涉及健康資料的安全性和隱私性。採用這些標準將鼓勵在醫療保健領域廣泛使用電子資料交換,從而提高國家醫療保健系統的效率和效力。

美國衛生和人類服務部 (DHHS) 制定和發布有關實施 HIPAA 和要使用標準的規則。受 HIPAA 影響的所有醫療保健組織都必須遵守標準。 

聯邦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中心 (CMS) 鏈接

聯邦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服務中心

標題三:HIPAA 與稅務相關的健康條款

第三章規定醫療保險的部分扣除,並對健康保險法進行其他更改。

第四章:團體健康計畫要求的應用與執行

第四章規定了團體健康計畫中有關已有疾病的人的承保條件,並修改了承保的持續要求。

標題 V:收入抵銷

第五章包括有關公司擁有的人壽保險、對因所得稅而失去美國公民身份的個人的待遇,以及廢除利息分配規則的金融機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