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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表格、法律和出版物法律法規第四部分 – 一般專案管理​​ 

第 4 節 - 一般計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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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和附件​​ 

區段頁​​ 附件頁​​ 
4.1 管理方法​​ 
4.2申請人和受助者聽證會​​ 
4.3保護申請人和接收者的信息​​ 
4.4 Medicaid品質管制​​ 附件 4.4-A MMIS 替代索賠處理評估系統​​ 
4.5 Medicaid補助回收審計承包商Program​​ 
4.6報告​​ 
4.7記錄的保存​​ 
4.8機構Program手冊的可用性​​ 
4.9向美國國稅局申報供應商付款​​ 
4.10自由選擇服務提供者​​ 
4.11與標準制定機構及調查機構的關係​​ 附件 4.11-A機構標準制定權限​​ 
4.12向醫療機構提供諮詢​​ 
4.13必需的供應商協議​​ 
4.14利用率/品質控制​​ 
4.15對專業護理和中級護理機構以及精神疾病機構的護理檢查​​ 
4.16與州衛生和職業復健機構以及第五章受助機構的關係​​ 附件 4.16-A衛生服務部關於 Medi-Cal 服務的機構間協議​​ 
4.17留置權和調整或追償​​ 附件 4.17-A 來自遺產恢復的 IHSS 服務 & 澄清遺產恢復過程​​ 
4.18受助方費用分攤及類似費用​​ 附件 4.18-A 除第 1905(a)(1) 至 (5) 及 (8) 條規定之外的專項貧窮服務

附件 4.18-B 無附件
附件 4.18-C 醫療貧窮服務 4.18-D 對低收入孕婦及嬰兒的附件
費用4.18-E 對符合資格的殘疾人和在職人員徵收的可選滑動比例保費
附件 4.18-F 替代保費和費用分攤變更
附件 4.18 表格 G1-G2cMedicaid 補助保費和費用分攤​​ 
4.19服務付款​​ 附件 4.19-A 至 F​​ 
4.20A向特定受益人直接支付醫生或牙醫服務費用​​ 附件 4.20-A醫師和牙醫服務直接支付條件
附件 4.20-B受益人直接報銷條件​​ 
4.21禁止轉讓醫療服務提供者索賠​​ 
4.22第三方責任​​ 附件 4.22 至 A​​ 
附件 4.22 至 B​​ 
附件 4.22 至 C​​ 
附件 4.22 至 D​​ 
4.23合約的使用​​ 
4.24精神發育遲緩護理機構及中級護理機構服務支付標準​​ 
4.25養老院管理人員執照發放Program​​ 
4.26藥物利用審查Program​​ 
4.27調查資訊的揭露和提供者或承包商評估​​ 
4.28申訴流程​​ 
4.29利益衝突條款​​ 
4.30排除服務提供者和暫停執業人員及其他人員的資格​​ 附件 4.30 針對精神科醫院 / 中醫院及中醫院的制裁​​ 
4.31提供者和財務代理人的資訊揭露​​ 
4.32附件 4.32-A:收入和資格核實系統程序向其他州機構提出的請求​​ 
4.33為無家可歸者發放Medicaid補助資格卡​​ 附件 4.33發給無家可歸者Medicaid補助資格申請的方法​​ 
4.34外國人權利系統性查核​​ 附件 4.34-A州醫療援助計劃下的預立指示要求
附件 4.34-A 補充 1實施 1990 年綜合預算協調法案 (OBRA) 的病人自主決定條款​​ 
4.35針對不符合參與要求的專業護理和中級護理機構的補救措施​​ 附件 4.35-A 至 H​​ 
4.36 Medicaid計劃和婦女、嬰兒和兒童營養補充Program之間所需的協調​​ 
4.38護理機構的護理助理訓練與能力評估​​ 
4.39養老院入院前篩檢及住民評估​​ 附件 4.39專業服務定義
附件 4.39-A分類決定​​ 
4.40調查和認證流程​​ 附件 4.40-A 至 E​​ 
4.41養老院居民評估​​ 
4.42員工關於虛假索賠追償的教育​​ 附件 4.42-A合規監督方法​​ 
4.43員工關於虛假索賠追償的教育​​ 
4.44 Medicaid計劃禁止向位於美國境外的機構付款​​ 
4.46提供者篩選與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