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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法律和出版物法律法規第四部分 – 一般專案管理​​ 

第 4 節 - 一般計劃管理​​ 

返回加利福尼亞州各部分計劃​​ 

章節和附件​​ 

區段頁​​ 附件頁​​ 
4.1管理方法​​ 
4.2 申請人和受助人的聽證會​​ 
4.3 有關申請人和收件人的保護信息​​ 
4.4 醫療補助品質控制​​ 附件 4.4-A MMIS 替代索賠處理評估系統​​ 
4.5 醫療補救回審計承包商計劃​​ 
4.6 報告​​ 
4.7記錄的維護​​ 
4.8 代理計劃手冊的可用性​​ 
4.9 向內部稅務局匯報提供者付款​​ 
4.10 提供者的自由選擇​​ 
4.11 與標準設定及調查機構的關係​​ 附件 4.11-A 機構標準設定權限​​  
4.12 醫療設施諮詢​​ 
4.13 必要的供應商協議​​ 
4.14 使用/品質控制​​ 
4.15 專業護理及中級護理設施及精神疾病機構的護理檢查​​ 
4.16 與國家衛生及職業復康機構及第五章資助人的關係​​ 附件 4.16-A 衞生署關於醫療服務的機構間協議​​  
4.17留置權與調整或收回​​ 附件 4.17-A 來自遺產恢復的 IHSS 服務 & 澄清遺產恢復過程​​  
4.18 收款人成本分享及類似費用​​ 附錄 4.18-A 除第 1905(a)(1) 至 (5) 和 (8) 條提供之服務外之分類亟需服務
附錄 4.18-B 無附錄
附錄 4.18-C為醫療需要者提供的服務
附錄 4.18-D對低收入孕婦和嬰兒徵收的保費
附錄 4.18-E 向符合資格的殘障人士和在職人士徵收的選擇性滑動比例保費
附錄 4.18-F替代保費和費用分攤變動
附錄 4.18 表格 G1-G2cMedicaid 保費和費用分攤​​ 
4.19服務付款​​ 附件 4.19-A 至 F​​ 
4.20A就醫師或牙醫的服務直接付款給某些受助人​​ 附錄 4.20-A 直接支付醫師& 牙醫服務的條件
附錄 4.20-B 直接向受益人償付的條件​​  
4.21 禁止重新分配供應商索償​​ 
4.22 第三者責任​​ 附件 4.22 至 A​​  
附件 4.22 至 B​​ 
附件 4.22 至 C​​ 
附件 4.22 至 D​​  
4.23 合約的使用​​ 
4.24 智障障礙服務護理設施和中級護理設施支付標準​​ 
4.25 護老院授權管理員計劃​​ 
4.26 藥物使用檢討計劃​​ 
4.27 披露調查資料及供應商或承包商評估​​ 
4.28 上訴程序​​ 
4.29 利益衝突條文​​ 
4.30 豁免提供者及暫停執業者及其他個人​​ 附件 4.30 針對精神科醫院 / 中醫院及中醫院的制裁​​  
4.31 供應商和財務代理人披露信息​​ 
4.32 附件 4.32-A:向其他國家機構申請收入及資格驗證制度程序​​ 
4.33 適用於無家可歸者的醫療補助資格卡​​ 附件 4.33 向無家可歸人士發放醫療補助資格索償的方法​​  
4.34 對外國人權益進行系統驗證​​ 附錄 4.34-A 州醫療補助計劃對預前指示的要求 附錄
4.34-A 「OBRA 90」患者自我決定規定之實施 補充 1​​  
4.35 不符合參與要求的熟練護理和中級護理設施的補救措施​​ 附件 4.35-A 至 H​​ 
4.36 醫療補助計劃和 WIC 計劃之間的必要協調​​ 
4.38 護士輔助培訓及護理設施能力評估​​ 
4.39 護理設施入院前篩查及住民檢討​​ 附件 4.39專業服務定義
附件 4.39-A分類決定​​  
4.40 調查和認證流程​​ 附件 4.40-A 至 E​​  
4.41 護理設施的居民評估​​ 
4.42有關虛假索賠追討的員工教育​​ 附錄 4.42-A合規性監督方法​​  
4.43 員工關於虛假索償還款項的教育​​ 
4.44 醫療補助禁止向位於美國以外的機構付款​​ 
4.46提供者篩選與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