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解放及拒絕回收單位
行政聽證和上訴辦公室 (OAHA) 負責裁決居民的上訴,這些居民面臨由養老院發起的轉院或出院,或其養老院在居民住院或治療休假一段時間後拒絕重新接收該居民。
轉讓或解僱上訴(TDA)
根據聯邦和州法律,當養老院啟動養老院居民的轉移或出院程序時,該居民已確立了一定的權利,必須予以考慮,以確保出院是公平和適當的。這些權利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請求舉行聽證會的權利。只有居民本人或居民的授權代表才能申請轉院/出院聽證會。希望舉行聽證會的居民應盡快提出申請,以便在擬定的出院日期之前對該事項作出決定。
資源
- 42 聯邦法規法規第 483.15 部分 — 入學,轉讓和解放權
- 42 聯邦法規守則第 483.21(c)部分 — 出院計劃
- California法規第22篇第72527條-病患權利
- 當地申訴專員專案名錄
拒絕回收 (RTR) 上訴
根據聯邦和州法律,當居民被轉移到醫院或獲準休治療假時,他們有權在住院治療結束後或休治療假結束後返回護理機構。當居民住院且養老院拒絕接收該居民時,該居民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只有居民本人或居民的授權代表才能申請 RTR 聽證會。最好在居民仍在住院期間向 OAHA 提交 RTR 聽證請求。OAHA 只為希望返回養老院的居民舉行 RTR 聽證會。
資源
- 42 聯邦法規法規第 483.15 部分 — 入學,轉讓和解放權
- 42 聯邦法規守則第 483.21(c)部分 — 出院計劃
- California法規第22章第72520條-床位保留
- California法規第22篇第72527條-病患權利
- 《加州健康與安全法》第 1599.1 條
- 當地申訴專員專案名錄
TDA 和 RTR 聽證會
OAHA 的聽證官負責 TDA 和 RTR 聽證。一般情況下,聽證會透過電話進行。居民或其授權代表必須出席聽證會。
聽證官控制聽證程序的進程,對聽證會進行數位錄音,並接受出席參與者的宣誓證詞。養老院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行為是適當的,並且符合現行的聯邦和州法律。居民或其代表將有機會提供證詞,包括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由聽證官酌情決定,只允許與案件相關的證詞。聽證會結束後,聽證官會寫下部門的最終行政決定,即決定和命令。該決定和命令將「準許」、「駁回」或「駁回」居民的上訴,並概述已下令採取的補救措施。如果 RTR 聽證會批准居民的申請,則該機構需要向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提交合規證明。
資源
申請舉行聽證會
提交聽證請求時,OAHA 代表會向您提出一系列問題。為避免不必要的延誤,請在提出申請前準備好以下資訊:
- 受影響居民的全名和出生日期
- 居民所在養老院的名稱和地址(如有)
- 醫院名稱 (如住院病人目前為住院病人)
- 如果代表居民提出上訴,請準備好提供您的聯絡資訊和證明您有權提出聽證請求的資訊。例如,居民要求您代表他/她申請聽證會,或您持有該居民的醫療保健持久授權書。
- 對於 TDA 申請,最好在致電時提供書面轉院/出院通知書。如果養老院沒有向您提供書面通知,請要求他們提供。
- 對於 RTR 申請,請提供您從護理設施轉移到醫院的日期以及護理設施拒絕接受您的日期。
當所有必要資訊都已收到時,聽證申請才算完成。OAHA 將以書面通知居民和護理機構聽證會的時間、日期和地點。
如需申請聽證會,居民或其授權代表可透過電話 (916) 445-9775、傳真 (916) 440-5105 或電子郵件OAHAefax@dhcs.ca.gov聯絡 OAHA,或使用OAHA 電子申報入口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