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fordable Care Act – Provider Screening Requirements
美國Medicare和Medicaid服務中心於 2 月2 、 2011在聯邦公報(42 CFR 第 405、424、447 等部分)上發布了一項最終規則,其中包含與Medicare 、 Medicaid和兒童健康保險Program (CHIP) 相關的條款,用於對醫療服務提供者進行篩選,並防止醫療服務提供者進行詐欺和濫用服務。 該規則實施了《病患保護與平價醫療法案》(ACA)的條款。本網頁接下來的內容是關於聯邦醫療補助計劃
Medi-Cal)提供者篩選和註冊
要求實施的各種文件。有意就《平價醫療法案》及2月2 、 2011日聯邦最終規則中新增的醫療服務提供者篩選要求向加州醫療保健服務部 (DHCS) 提供意見的醫療服務提供者和利益相關者,請發送電子郵件至PEDACA@dhcs.ca.gov聯繫PED。發送郵件時,請在郵件主題欄中註明以下關鍵字之一:暫時暫停、訂購和轉診醫療服務提供者註冊、申請費、醫療服務提供者篩選級別和/或背景調查/指紋採集。 PED感謝您的回饋,我們將努力遵守這些新的聯邦法規。
聯邦法
州法
- 參議院第1529號法案-已立法成文
- 水療中心 12-008
- 根據參議院第 1529 號法案,DHCS 主任聲明副本,符合 2012 年參議院第 1529 號法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