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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和合作夥伴加州法規​​ 

加州法規​​ 

 
標題 9. 康復與發展服務
第 4 分部.酒精和藥物計劃部
第 5 章.住院酒精中毒或藥物濫用康復執照
分章 1.目的與定義
第 2 條.定義​​ 


§10501.定義。
(a) 下列一般定義應適用於第 5 章中使用的術語,除非另有特別註明:
(1) 「青少年」是指年齡介於十四(14)歲至十八(18)歲之個人,且尚未依據《家庭法》第 11 節第 6 部分(自第 7000 節開始)(於1 年 1 月生效,1994 )取得解放。​​ 

(2)「成年人」是指年滿 18 歲或以上的人,或根據《家庭法》第 11 章第 6 部分(始於第 7000 條)獲得解放的未成年人(自 1 月1 、 1994起生效)。​​ 

(3) 「成人設施」係指專為成人設計的住宿型酗酒或藥物濫用復原或治療設施。​​ 

(4) 「酒精中毒或藥物濫用復原或治療規劃」係指制定居民的特定目標,以及持續的復原或治療目標。被授權人有責任提供活動來促進這個過程。​​ 

(5)「酒精或藥物濫用康復或治療服務」指旨在促進治療和維持酒精或藥物問題康復的服務,其中包括以下一項或多項:戒毒、小組會議、個人會議、教育會議和/或酒精或藥物濫用康復或治療計劃。​​ 

(6)「酒精或藥物濫用康復或治療機構」指任何為提供 24 小時非醫療性酒精或藥物濫用康復或治療服務而維護和運營的設施、建築物或建築物群。​​ 

(7) 「授權代表」係指經法律授權,可代表任何住在酗酒或藥物濫用復原或治療機構的居民行事的任何個人或實體。授權代表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法定監護人、保護人、公共安置機構或由居民授予授權書的人。​​ 

(8)「容量」是指該設施在任何時間獲準提供服務的最大居民人數。​​ 

(9) 「定罪」係指根據有罪判決或發現、有罪答辯或無罪答辯做出的最終判決。​​ 

(10) 除非另有說明,「日」係指曆日。​​ 

(11) 「戒毒服務」是指旨在支持和協助個人戒除酒精和/或藥物,並探討持續服務計劃的服務。​​ 

(12) 「部門」係指酒精與藥物計劃部。​​ 

(13)「主任」係指酒精和藥物計畫部門的主任。​​ 

(14)「教育課程」指有計畫、有結構、有教學的有關酗酒和酒精或藥物濫用的資訊介紹。​​ 

(15) 「評估員」是指經處長授權代表處方進行許可證評估的任何處方代理人或雇員。​​ 

(16) 「設施」係指住家式酗酒或藥物濫用復原或治療設施。​​ 

(17) 「機構管理員」係指負責住院酗酒或濫用藥物復原或治療機構整體管理的個人。​​ 

(18) 「目標」係指申請人或持照人經營酗酒或毒品恢復或治療設施之目的的一般聲明。
(19) 「小組會議」係指小組互動,以鼓勵住客找出並解決與酗酒及/或吸毒有關的問題,檢視個人的態度與行為,並為積極改變生活方式及從酗酒及/或吸毒中康復提供支援。
(20) 「非法藥物 」是指《健康與安全法》第 10 分部第 1 章第 11014 節中定義為藥物的任何物質,但以下情況除外
(A) 依據《商業與專業法典》第 2 分部第 9 章第 4036 節,由醫生或其他獲准開藥者開具,並按規定的劑量和頻率使用的藥物或藥品;或
(B) 按照藥盒、藥瓶或包裝說明書上描述的劑量和頻率使用的非處方藥物、​​ 

(21) 「個別會談」是指住客與計劃工作人員之間的私人互動,其重點在於識別和解決與酒精和/或毒品相關的問題,以檢視個人的態度和行為,以及其他妨礙康復的障礙。​​ 

(22)「被許可人」是指根據第 7.5 章(始於第 11834.01 條)的規定,由酒精和藥物計畫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上所指明的提供住宿式酒精中毒或藥物濫用康復或治療服務的實體。《健康與安全法典》第 2 部分第 10.5 條以及本章的要求。​​ 

(23) 「目標 」是指一個具體的、可測量的步驟,該步驟可被評估,以評估許可證持有者在實現所述目標方面的進展。​​ 

(24) 「內科醫生」是指獲得加州醫學委員會或加州骨科醫學委員會許可的內外科醫生。​​ 

(25) 「房地」係指頒發給酗酒或藥物濫用復原或治療機構的許可證中包含的土地、建築物或其他結構。​​ 

(26) 「住客」係指居住在住宿型酗酒或藥物濫用復原或治療機構,並從該機構接受服務的個人。​​ 

(27) 「住宅式酗酒或藥物濫用復原或治療設施」係指為提供 24 小時、住宅式、非醫療性的酗酒或藥物濫用復原或治療服務而維護和營運的任何設施、建築物或建築群。​​ 

(28)「吊銷許可證」指本署依據第 7.5 章(始於第 11834.01 條)的規定,對核發的許可證採取的紀律處分,以撤銷該許可證。《健康與安全法典》第 2 部分第 10.5 條以及本章的要求。​​ 

(29) 「基本符合」係指不存在第 10543 節所定義的任何 A 級或 B 級缺陷。​​ 

(30) 「暫停執照」是指部門採取紀律行動,在一段特定時間內停止執照允許的計劃運作。​​ 

(31)「志工」指無償人員。​​ 


注意事項​​ 

依據:《健康與安全法典》第 11755、11834.50 和 11835 條。參考:第 11834.01 節和第 11834.21 節,健康與安全法規。​​ 

歷史​​ 

  1. 新條款於 2-7-85 作為緊急情況提交;於 2-7-85 實施(登記冊 85,第 8 號)。​​ 
  2. 1986年2月1日依法廢止。1986 年 1 月 24 日以緊急形式重新通過該條款;自 1986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登記冊 86,第 4 期)。​​ 
  3. 1986年6月2日依法廢止。1986 年 5 月 30 日以緊急形式重新通過該條款;1986 年 6 月 1 日生效(登記冊 86,第 22 期)。​​ 
  4. 於 9-29-86 依法廢止。作為緊急情況於9-26-86重新通過;9-29-86生效(登記冊86,第39號)。合規證明書必須在不遲於 1-27-87 年之前傳送至 OAL,否則本節將依法廢止(政府法第 11346.1(g)節)。​​ 
  5. 1987 年 1 月 26 日以緊急形式重新通過該條款;自 1987 年 1 月 27 日起生效。(登記冊 87,第 5 號)。必須在 1987 年 5 月 26 日之前向 OAL 提交合規證明,否則該條款將依法廢除(政府法典第 11346.1(g) 條)。​​ 
  6. 作為緊急情況於5-26-87重新通過;於5-26-87生效(登記冊87,第22號)。合規證明書必須在 9-23-87 年之前傳送至 OAL,否則本節將依法廢止(政府法第 11346.1(g)節)。​​ 
  7. 廢止條款和新條款於 1987 年 9 月 23 日送交 OAL,並於 1987 年 10 月 23 日備案;於 1987 年 10 月 23 日生效(登記冊 87,第 43 期)。​​ 
  8. (a)小節修正案於1989年12月27日作為緊急情況提交;於1990年1月1日生效(登記冊90,第1號)。合規證明書必須在 120 天內傳送至 OAL,否則緊急語言將根據法律 5-1-90 的實施而廢止。​​ 
  9. (a)分節的修正案作為緊急情況於4-30-90重新提交;於4-30-90生效(登記冊90,第22號)。合規證明書必須於 8-28-90 傳送至。​​ 
  10. 關於 1990 年 4 月 30 日命令的合規證明,包括對 1990 年 8 月 27 日送交 OAL 並於 1990 年 9 月 26 日備案的通知的修改(登記冊 90,第 44 期)。​​ 
  11. 本節標題、文本和註釋的修訂於1994年4月18日提交;1994年5月18日生效(94年登記冊,第16號)。​​ 
  12. 依據加州法規第1章第100節(註冊號94,第46號),修改第1章標題並採用新的第1分章和第1條標題的變更於1994年11月17日提交,無規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