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獨立非醫院診所補充報銷專案
PFNC 專案概覽
California福利與機構法典(W&I法典)第14105.965條 2006 年 8 月頒布的法令授權實施 PFNC 補充報銷Program 。 這項基於經認證的公共支出 (CPE) 的自願性Program ,為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診所服務的合格政府實體提供額外資金。 聯邦法規第433.51條規定,出資公共機構的授權代表必須證明該政府實體的支出符合聯邦財政參與 (FFP) 的資格要求。美國Medicare和Medicaid服務中心 (CMS) 於 8 月8和2012批准了州計劃修正案(SPA) 06-016 ,授權聯邦政府支付基於Medi-Cal Fee-for-Service的公共獨立非醫院診所服務未補償成本的補充報銷款項。 SPA 16-021於 12 月6 、 2016獲得 CMS 批准,該批准對相關州計劃頁面中的診所參與標準進行了技術性修訂,以更新這些標準;具體而言,這些修訂是為了反映管理選定指定公立醫院的醫院的權限。
PFNC 專案資格
要符合該Program資格,PFNC 提供者必須滿足以下要求,如 W&I 法規 § 14105.965中所述:
- 向加州醫療補助健康保健計劃受益人提供服務(進一步定義見SPA 06-016 ),
- 在申請期間成為加州醫療補助健康保健計劃提供者,並且
- 由符合資格的政府實體擁有或經營,包括州、市、縣、市縣、 California大學、根據《健康與安全法典》第 23 章第 1 節(始於第 32000 條)成立的醫療保健區, 2016 《健康與安全法典》第 101850 條或第 101852 條及後續條款中描述的醫院1機構,這些法律16-021 )。
- Effective July 1, 2008, payment rules for State-owned and operated clinics are governed by the provisions set forth in SPA 08-014; therefore, effective July 1, 2008, such clinics are not eligible to receive supplemental reimbursement under the PFNC Program.
根據 PFNC Program申報的費用過去沒有、將來也不會根據任何其他Program申報以獲得 FFP。 醫療服務提供者不得在 PFNC Program下申報任何期間的費用,如果他們正在、已經申報、收到報銷和/或參與了California和/或 CMS 批准的Program ,而這些費用已經或將要用於獲得 FFP。
選擇參與 PFNC 專案的合格提供者也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 與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DHCS)簽訂提供者參與協議 (PPA),並且
- 同意向DHCS償還與管理PFNC Program相關的行政費用。
PFNC 報銷
符合參與該Program資格的 PFNC 服務提供者將透過每年填寫 CMS 批准的成本報告表獲得補充報銷款項。 補充報銷款項是根據公共醫療服務提供者已發生的支出申請 FFP,並且符合 CPE 的要求而支付的。補充報銷金額由 CMS 在SPA 06-016中批准的方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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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聯絡我們
作為公共實體,如果您想參與 PFNC Program ,或者您有任何其他問題,請將諮詢發送至: PublicClinics@dhcs.ca.gov 。
其他資源和連結
- CMS-PUB 15-1 CMS Provider Reimbursement Manual – Part 1
- OMB A-87 號通函管理和預算辦公室 (OMB) 州、地方和印第安部落政府的成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