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計劃 政策與法規
以下是《 行為健康服務法案縣政策手冊 》 第 3 章第 3.B 節「社區規劃過程 」中的政策& 規範。
利害關係人參與
I.利害關係人
各縣必須與當地利害關係人合作,制定其綜合規劃的每個要素。需要參與的利害關係人包括但不限於:
- 符合資格的成人和年長者 (有生活經驗的個人)
- 符合資格的兒童和青少年、符合資格的成人以及符合資格的老年人的家庭(具有生活經驗的家庭)
- 青少年(有相關經驗者)或青少年心理健康或藥物濫用障礙組織
- 精神健康服務與物質使用疾患治療服務提供者
- 公共安全合作夥伴,包括縣青少年司法機構
- 地方教育機構
- 高等教育合作夥伴
- 兒童早期組織
- 地方公共衛生管轄區
- 縣級社會服務和兒童福利機構
- 勞工代表組織
- 退伍軍人
- 退伍軍人組織代表
- 醫療照護機構,包括醫院
- 醫療保健服務計劃,包括 Medi-Cal 管理式醫療計劃
- 殘障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第 106 條第 (b) 款的定義,承保住院、醫療或外科手術福利的商業殘障保險公司)
- 為 Medi-Cal 部落諮詢目的而設立的部落和印第安人健康計畫指定人
- 人口超過 200,000 的縣中人口最多的五個城市
- 老齡化地區機構
- 獨立生活中心
- 持續照護,包括來自無家可歸者服務提供者社群的代表
- 區域中心
- 緊急醫療服務
- 以社區為基礎的組織,服務不同文化與語言的選民
II.多樣化的觀點:
各縣必須讓代表不同觀點的個人充分參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人士:
- 來自歷來被邊緣化社群的青年代表
- 來自專門與服務不足的種族和民族多元化社區合作的組織的代表
- 來自 LGBTQ+ 社群的代表
- 家庭暴力和性虐待的受害者
- 有無家可歸經驗的人
三、有意義的夥伴關係
縣必須展現與選民及利害關係人的夥伴關係,作為其社區規劃程序的一部分。與利害關係人建立有意義的合作夥伴關係的範例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類型的利害關係人參與:
- 透過教育和參與,支持人們有意義地參與,包括參與制定行為健康服務體系相關政策。
- 聆聽會
- 電話會議
- 客戶諮詢會議
- 消費者和家庭團體會議
- 市民大會
- 視訊會議
- 媒體公告
- 針對性的推廣
- 公眾意見
- 公開聽證會
- 利害關係人工作小組和委員會
- 焦點小組
- 調查
- 主要資訊提供者訪談或與主題專家接觸
- 與社區規劃相關的訓練、教育與推廣活動
- 顯示與利害關係人建立有意義的合作關係的其他策略
支援與需求
I.培訓和技術援助
縣政府可提供支援,包括但不限於訓練和教育。
技術援助,以確保包括同儕和家人在內的利害關係人獲得足夠的資訊和數據,以便有意義地參與制定綜合計劃和年度更新。
II.利害關係人程序說明& 輸入
綜合計劃必須包括:
- 與當地利害關係人合作開發流程的說明。
- 考慮利益相關者(包括但不限於有行為健康生活經驗者,包括同儕和家人)對計劃的意見和反饋。
- 說明「綜合計劃」如何與當地的行為健康目標和成果措施保持一致,包括減少已識別差異的目標和成果措施。
- 展示縣在制定「綜合計劃」時如何考慮其他地方計劃的規劃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其他計劃(包括聯邦資金、加州醫療保險管理性護理和商業醫療計劃)的資金和服務。
- 縣行為健康主管和縣行政主管(或其他縣級等同人員)或其指定人員出具的證明書,證明符合財務責任規定,且所有計劃支出均符合適用的州和聯邦法律。
三、公眾意見及綜合計畫更新
各縣須為每項綜合規劃提供 30 天的利害關係人意見徵詢期。應編製一份綜合計畫和更新方案,並分發給利害關係人代表和任何已索取計畫副本的相關方,供其審閱和評論至少 30 天。
IV.地方行為健康委員會
地方行為健康委員會應在 30 天的評論期結束時,就綜合計劃舉行公開聽證會。一旦計劃準備好供公眾提出意見,當地的行為健康委員會必須審閱計劃草案,並向當地的行為健康機構提出修訂建議。地方行為健康委員會無需批准縣級綜合計劃。
當地行為健康機構還需向當地管理機構(即當地監事會或市議會)和衛生保健服務部 (DHCS) 提交年度報告,其中包括對當地行為健康委員會提出的任何實質性建議的書面解釋,這些建議未包含在最終的綜合計劃或更新中。
五、對綜合計劃的修訂
在 30 天的評論期和公聽會結束後,各縣必須對「綜合計畫」進行以下修訂:
- 每份計劃都應包含實質書面建議的摘要。
- 綜合計劃」還應包括利益相關者反饋後所做修訂的摘要和分析。
資料來源: 《行為健康服務法》縣政策手冊第三章第三節B款“社區規劃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