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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心理健康服務部加州醫療補助計劃心理健康政策(MCMHP):背景​​ 

Medi-Cal 心理健康政策 (MCMHP):背景​​ 

1957 年,加州通過立法創建了肖特-多伊爾計劃,該計劃要求各縣確保利用縣運營和簽約服務提供系統提供心理健康服務。​​ 

1965 年,美國國會通過了 Title XVIII(針對部分殘障人士和 65 歲及以上人士的 Medicare 法規)和 Title XIX(針對在單一州政府機構管理下為貧困人士實施全面性醫療照護系統的各州提供聯邦等額資金的 Medicaid 法規)。​​ 

隨後在 1966 年,加州根據第十九條的規定實施了 Medi-Cal 計畫。聯邦政府報銷的精神健康服務包括精神病住院醫院服務、護理機構護理以及精神科醫生和心理學家提供的專業服務。服務按服務收費報銷安排提供,費率由衛生服務部 (DHS) 制定。該系統後來被稱為按服務收費的加州醫療補助計劃(FFS/MC)。​​ 

1971 年,加州的立法將 Short-Doyle 社區心理健康服務納入 Medi-Cal 計劃的福利範圍,使各縣能夠獲得聯邦配套資金,用於支付向符合 Medi-Cal 資格的人提供某些心理健康服務的費用。​​ 

這些 Short Doyle Medi-Cal (SD/MC) 服務包括在急症醫院提供的住院服務、在門診或診所提供的個人、小組或家庭治療,以及各種部分日間或日間治療計畫。在隨後的幾年中,透過州計劃修正案 (SPA),SD/MC 的服務陣列中增加了幾項服務內容。這些計劃包括 1988 年核准的「目標個案管理」(Targeted Case Management)和 1993 年核准的「康復選項」(Rehabilitation Option)。這些新增項目擴大了福利範圍、可提供服務的人員範圍以及可提供服務的地點。SD/MC 計畫下的補償主要基於 DMH 核准的可允許成本或協商費率,最高為全州最高補償額。​​ 

因此,在管理式保健出現之前,加州的 Medi-Cal 計畫包括兩個心理健康提供系統,即原始計畫或 FFS/MC 以及以縣為基礎的 SD/MC 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