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外兒童及青少年服務
縣外兒童及青少年服務
2016 年第 603 號法令(Ridley-Thomas 法案)第 1299 號議會法案確立了推定轉移制度。推定移交是指將提供或安排和支付特殊心理健康服務 (SMHS) 的責任從原管轄縣迅速移交給寄養兒童居住的縣。推定轉移旨在根據寄養兒童和青少年的個人優勢和需求,並符合早期和定期篩檢、診斷和治療 (EPSDT) 要求,為他們提供在原管轄縣以外安置的寄養兒童和青少年及時獲得 SMHS 的機會。關於推定轉移的討論應與兒童及其父母、兒童和家庭團隊 (CFT) 成員進行,並酌情諮詢為該兒童或青少年服務的其他專業人員。
參議院法案(SB) 785(Steinberg,第469 章,2007 年法規)除其他規定外,還規定了SMHS 對寄養兒童和青少年以及親屬監護援助專案(Kin-GAP) 和收養援助專案中的兒童和青少年的授權要求(美聯社)。 儘管原本的 SB 785 版本中包含的法定條款已經過一段時間的推移進行修訂,但這些修訂都沒有改變 SB 785 的原始條文。 此外,SB 785 的原始條文因 AB 1299 而沒有改變。
SB 785 的規定,包括其服務授權要求(SAR)條文,在假設轉讓或放棄假設轉移的條件下,對寄養兒童或青少年不再需要或是必要的。 但是,對於根據 Kin-GAP 和 AAP 獲得援助的兒童和青少年,原始管轄區的縣繼續保留授權和重新授權 SMHS 的責任。
本網頁提供有關 AB 1051 推定轉移的常見問題的解答。
2022 年第 402 號法令(Bennett 法案)第 1051 號議會法案 (AB)修改了將寄養兒童或青少年安置在某些縣外居住場所時推定轉移的條件和要求。當兒童或青少年被安置到其原管轄縣以外的社區治療機構 (CTF)、集體之家 (GH) 或短期住宿治療Program (STRTP) 或被送入兒童危機住宿Program (CCRP) 時,提供或安排和支付 SMHS 的責任仍應由原管轄縣的心理Health Plan (MHP) 承擔,除非存在某些特殊情況。 有關某些情況何時適用的更多指導,請參閱BHIN 24-025 。
AB 1051 常見問題 [即將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