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權利
加州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DHCS) ) 必須確保獲得許可的精神衛生機構遵守有關精神衛生服務接受者權利的精神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
正在心理健康設施接受治療的加利福尼亞州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包括那些不自願承諾的人,根據福利和機構法規(W & I 守則)第 5325 條保障許多權利,包括免受虐待和忽視的權利,享有私隱、尊嚴和人道關懷的權利,以及承諾過程中獲得基本程序保護的權利。
根據州立醫院部門的協議,DHCS 必須與非營利組織簽訂多年合同,以提供調查和倡導服務。目前,根據加州工人與工業法典第 5370.2 條規定,提供病患權利調查和倡導服務的承包商是California殘疾人權利組織病患權利辦公室 (OPR)。 OPR 也向所有縣級患者權益倡導者提供培訓和技術援助。
手冊及海報
下列資料可供下載:
| 語言 | 手冊 | 海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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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訂購表
精神健康機構可以透過填寫此出版物訂購單並將其透過電子郵件發送至PatientsRights@dhcs.ca.gov來訂購英文或西班牙文的《病患權利手冊》和海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