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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服務SPCP - 歷史/檔案私立醫院補助基金​​ 

私立醫院補助基金​​ 

《Medi-Cal 醫院/無保險護理示範項目法》創建了私家醫院補充基金(福利和機構守則第 14166.12 條)。 根據私營醫院補助基金,合資格醫院可獲得的款項,以本法的條文為準。 該計劃目前受到聯邦政府匹配的州一般基金支持。​​ 

私立醫院若想獲得私立醫院補充基金的撥款,必須符合州現行法律規定的以下三個資格類別之一:​​ 

為符合資格,醫院必須:​​ 

  • 成為一個不比例的醫療服務供應商(福利及機構守則第 14105.98 及 14163 條);及​​ 
  • Be licensed to provide basic or comprehensive emergency services (or be a Childrens’ hospital which provides emergency services in conjunction with another hospital); or​​ 
  • 成為國家癌症研究所指定為綜合或臨床癌症研究中心的醫院。​​ 

-或-​​ 

  • 為《福利及機構守則》第 14166.12 (s) (2) 條所定義的大學教學醫院或主要(非大學)教學醫院;或​​ 
  • 必須是大型教學醫院或兒童醫院,如《福利與機構法》第 14166.12(s)(3) 條所定義。並符合《福利和機構法》第 14105.98 條所定義的「不成比例份額醫院Program資格, (a)(3)款。​​ 

-或-​​ 

  • 成為一家小型農村醫院;​​ 
  • 成為一個不比例的醫療服務供應商(福利及機構守則第 14105.98 及 14163 條);及​​ 
  • 持牌照提供待機急診室服務。​​ 

SB 1100 政策和程序信函(P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