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醫院補助基金
《Medi-Cal 醫院/無保險護理示範項目法》創建了私家醫院補充基金(福利和機構守則第 14166.12 條)。 根據私營醫院補助基金,合資格醫院可獲得的款項,以本法的條文為準。 該計劃目前受到聯邦政府匹配的州一般基金支持。
私立醫院若想獲得私立醫院補充基金的撥款,必須符合州現行法律規定的以下三個資格類別之一:
為符合資格,醫院必須:
- 成為一個不比例的醫療服務供應商(福利及機構守則第 14105.98 及 14163 條);及
- Be licensed to provide basic or comprehensive emergency services (or be a Childrens’ hospital which provides emergency services in conjunction with another hospital); or
- 成為國家癌症研究所指定為綜合或臨床癌症研究中心的醫院。
-或-
- 為《福利及機構守則》第 14166.12 (s) (2) 條所定義的大學教學醫院或主要(非大學)教學醫院;或
- 必須是大型教學醫院或兒童醫院,如《福利與機構法》第 14166.12(s)(3) 條所定義。並符合《福利和機構法》第 14105.98 條所定義的「不成比例份額醫院Program資格, (a)(3)款。
-或-
- 成為一家小型農村醫院;
- 成為一個不比例的醫療服務供應商(福利及機構守則第 14105.98 及 14163 條);及
- 持牌照提供待機急診室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