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病医生申请信息
足病医生必须通过 PAVE(提供商申请和注册验证)提交个人和/或团体申请。 如果您提交的是团体申请,请确保您还在 PAVE 中提交至少两个渲染申请,以便组成您的团体。
许可
在申请 Medi-Cal 之前,请先查看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网站,以确保您满足所有许可要求。
所需文件
接下来,收集下面列出的所需文件(如适用),以便在完成 PAVE 申请时将它们上传到 PAVE。 请确保上传的文件清晰易读。
1. 加州足病医师执照/证书
2. 如果您的足病诊所使用虚构名称,则需要加州医疗委员会颁发的虚构名称许可证 (FNP) ,具体由加州医疗委员会定义。 注意:申请表上的申请人或提供商的企业名称、所有本地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 FNP 必须完全匹配。 如需更多信息,请访问医疗委员会网站并选择“许可证”选项卡,然后选择“虚构名称许可证”链接。
3. 适用于您的足病诊所的DEA 管制物质注册证书和/或 CDHS/CDPH 的 X 射线监督员或操作员认证。
4. 服务提供者或签署申请表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员的驾驶执照或州政府颁发的身份证(在美国 50 个州或哥伦比亚特区内颁发)。 签名必须是提供商的签名,除非提供商是公司。 如果提供商是公司,并且申请将由提供商以外的人员签署,请提交公司章程中指明签署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力的章节副本。
5.联邦雇主识别号 (FEIN) 或个人纳税人识别号 (ITIN) 验证(如果未使用社会安全号码),请提交当前美国国税局 (IRS) 生成的文件。 唯一可接受的文件包括 IRS 生成的信函 147-C、IRS 生成的表格 941(雇主季度联邦纳税申报表)、IRS 生成的表格 8109-C(存款券)或 IRS 生成的表格 SS-4(仅限 FEIN/ITIN 分配的官方确认通知)。 注意:申请表上的申请人或提供者的法定名称必须与 IRS 生成的文件上的名称完全一致;并且申请人/提供者必须是 IRS 文件上列出的实体的所有者或官员。 如需更多信息,请访问IRS或致电 (800) 829-4933。
6. 开展商业活动的任何城市和/或县的地方营业执照、税务证明和许可证。 注意:申请表上的申请人或提供商的姓名和营业地址必须与所有当地执照和许可证上的公司名称和营业地址完全一致。 如果不需要营业执照/许可证,请提交您所在市/县的书面声明,表明您的业务不需要任何执照或许可证。 如需更多信息,请联系您所在城市的营业执照办公室和/或访问加利福尼亚州县协会网站,单击“加利福尼亚州县”链接,然后选择“县网站”。
7.加州税务平衡委员会颁发的卖方许可证(如适用)。 注意:申请表上的申请人或提供商的企业名称和营业地址必须与销售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和营业地址相一致。 如需进一步了解信息,请联系税务平衡委员会,电话:(916) 445-6362。
8. 如果您的企业是合伙企业,请完全执行合作协议。 可以通过指明实体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并提交以下文件来避免处理延迟:
a)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需提供所有合伙人的名单,以及每个合伙人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百分比;或
b)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提供识别普通合伙人的信息以及所有合伙人的名单,以及每个合伙人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百分比。
要验证或更改您的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或状态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访问加州州务卿商业门户网站并点击“加州商业搜索”链接或其他适当链接。
9. 如果您的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可附上国务卿提交的公司章程副本以及董事和高管姓名、职务及各自所占所有权和控制权百分比的列表,以避免处理延误。 要验证或更改您公司的名称和/或状态或获取更多信息,请访问加州州务卿商业门户网站并点击“加州商业搜索”链接或其他适当链接。
10.商业责任保险证明(商业、一般或综合责任或办公场所保险),每次索赔的保额不少于 100,000 美元,每年最低累计保额为 300,000 美元。 可接受的证明是自保证据,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证明或声明表,其中包含保险公司的名称、被保险人的姓名和营业地址、生效日期和承保限额。 注意:申请表上的申请人或提供商的姓名和营业地址(包括套房号码(如适用) )必须与保险证书或申报单上的被保险人的姓名和地址完全一致。
11.专业责任保险证明,每次索赔的保额不少于 100,000 美元,每年累计保额至少为 300,000 美元。 可接受的验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证明或声明单,其中包含保险公司的名称、被保险人的姓名、生效日期和承保限额。 注意:提供者的姓名(如加州足病执照上所示)也必须显示在专业责任保险的验证上。
12. 如果您的企业有一名或多名员工,则加州法律要求提供工伤赔偿保险证明。 可接受的证明是自保证据,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证明或声明表,其中包含保险公司的名称、被保险人的姓名和营业地址以及生效日期。 如果不需要工伤赔偿保险,则必须提供解释。 注意:申请人或提供商的名称和营业地址必须与保险凭证上的被保险人的姓名和地址完全一致。
13. 如果营业场所不属于申请人或提供者所有,则需签署租赁协议。 注意:申请人或提供商的姓名和营业地址必须与租赁协议上的承租人的姓名和地址完全一致。
14.具有连带责任协议的继承责任( DHCS 6217 )(如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