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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Cal 诊所政策信函​​ 

诊所政策函 (CPL) 传达信息和/或解释联邦或州一级的政策或程序变化,并为联邦合格医疗中心 (FQHC) 和农村卫生诊所 (RHC) 提供指导,如美国法典 (USC) 第 42 篇第 1396(a)(2)(B) 和 1396(a)(2)(C) 节所述,指导如何在运营基础上实施变更。​​  

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 (WIC) 14132.100 第 (r) 节的规定,DHCS 主任可在不采取监管行动的情况下,根据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3 部分第 1 部分第 3.5 章(从第 11340 节开始),通过提供商公告或类似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DHCS 应在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的规定时通知并咨询相关方和适当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 以书面形式通知提供商代表拟议的行动或变更。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10 天发出,并且适用的提供商公告草案或类似指示应如上所述进行。​​ 

  2. 安排至少一次与相关方和适当的利益相关者的会议,讨论拟议的行动或变更。​​ 

  3. 允许对拟议的行动或变更进行书面输入,部门应在发布适用的最终书面提供商公告或类似指示的同时提供书面回复摘要。​​ 

  4. 至少提前 60 天通知拟议行动或变更的生效日期。​​  

注意: 1 月1 、 2025之前未颁发 CPL。DHCS 现在仅通过 CPL 向 FQHC 和 RHC 发布指导。如果您对特定 CPL 有疑问或需要更多政策说明,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FQHCBenefitsandRates@dhcs.c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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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此电子邮件服务 (ListServ) 是为了让感兴趣的利益相关者(例如倡导者、消费者、县、立法人员、提供商和州协会)能够收到需要利益相关者意见的 CPL 的相关更新。​​ 

临床政策信函​​ 
    上次修改日期: 7/17/2025 11:43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