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规
42 USC 300x-3 公法 102-321-JUL。 10,1992 年-SEC。 1914 年。 州心理健康规划委员会
一般来说
根据第 1911 条的拨款资金协议规定,相关州将根据本节所述的条件建立和维持一个州心理健康规划委员会。
职责
根据第(a)款,理事会的一项条件是,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 审查有关州根据第 1915(a) 条向理事会提交的计划,并向该州提交理事会对计划进行修改的任何建议;
- 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成年人、患有严重情绪障碍的儿童以及其他患有精神疾病或情绪问题的个人提供倡导;
- 每年至少一次监测、审查和评估州内精神卫生服务的分配和充分性。
会员资格
一般来说
根据(a)款的规定,理事会的条件是,理事会由该州居民组成,包括以下人员的代表:
- 主要国家机构:
- 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康复、刑事司法、住房和社会服务;以及
- 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十九条提交的计划的制定;
- 关注精神卫生服务和相关支持服务的需求、规划、运营、资金和使用的公共和私人实体;
- 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并正在接受(或曾经接受过)心理健康服务的成年人;以及
- 此类成年人的家庭或患有情绪障碍的儿童的家庭。
特定要求
根据第(a)款,理事会的条件是:
- 就委员会的成员而言,患有严重情绪障碍儿童的家长与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比例足以使此类儿童在委员会的审议中得到充分代表;以及
- 该委员会的成员中至少有 50% 不是政府雇员或精神卫生服务提供者。
定义
就本节而言,“委员会”一词是指州心理健康规划委员会。
证券交易委员会 1915 年。 附加规定。
精神卫生规划委员会对国家计划的审查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国务卿才可根据第1911条向某州提供拨款:
- 根据第 1912(a) 条提交的有关拨款的计划和根据第 1942(a) 条提交的有关上一财政年度的州报告已经根据第 1914 条由州精神卫生规划委员会审查;并且
- 州政府向部长提交该委员会向其提出的所有关于修改计划的建议(无论州政府是否做出了所建议的修改)以及有关年度报告的任何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