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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医疗资格概述​​ 

本简短摘要页仅为了解加州儿童服务 (CCS) 计划的一般医疗资格标准提供方便和使用。本手册不具有权威性,也不得被援引为 CCS 项目下任何决定、裁定或解释的依据。​​ 

请参阅《加州法规》第 22 章第 2 部分第 7 节第 3 章第 2 条第 41515.1 至 41518.9 节 了解完整描述。 以下每个类别均注明了适用的医疗资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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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诊断出至少患有以下其中一种疾病的 CCS 申请人将具有参加 CCS 计划的医学资格:​​ 

第 41515.2 节: 传染病 (ICD-10 A00-B99)
第 41516 节:肿瘤 (ICD-10 C00-D49)
第 41516.1 节:内分泌、营养、代谢疾病和免疫系统疾病 (ICD-10 E00-E89)
第 41516.3 节:血液和造血器官疾病 (ICD-10 D50-D89)
第 41517 节:精神障碍和智力障碍 (ICD-10 F01-F99)
第 41517.3 节:神经系统疾病 (ICD-10 G00-G99)
第 41517.5 节:医疗治疗计划
第41517.7 :眼部疾病(ICD-10 H00-H59)
第 41518 节:耳部和乳突疾病(ICD-10 H60-H95)
第 41518.2 节:循环系统疾病(ICD-10 I00-I99)
第 41518.3 节:呼吸系统疾病(ICD-10 J00-J99)
第 41518.4 节:消化系统疾病(ICD-10 K00-K95)
第 41518.5 节:泌尿生殖系统疾病(ICD-10 N00-N99)
第 41518.6 节:皮肤和皮下组织 (ICD-10 L00-L99)
第 41518.7 节:肌肉骨骼系统和结缔组织疾病 (ICD-10 M00-M99)
第 41518.8 节:先天性异常 (ICD-10 Q00-Q99)
第 41518.9 节:事故、中毒、暴力和免疫反应 (ICD-10 S00-T88)​​ 

CCS 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资格标准(ICD-10 P00-P96)​​ 

  • 如果 新生儿患有符合加州儿童护理标准的疾病,并因此需要在加州儿童护理标准批准的新生儿重症监护室接受护理,则符合资格标准。​​ 
  • 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住院期间,需要专业护理服务达到临界水平的婴儿符合加护资格。​​ 
  • 中央统计局编号为 07-0924 的信函详细介绍了医疗和服务资格标准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资格终止。​​ 
上次修改日期: 10/15/2025 8:50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