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需求信托
特殊需求信托 (SNT) 允许残疾人士保持其享受公共援助福利的资格,尽管他们拥有的资产原本会使该人失去享受这些福利的资格。 SNT 有两种类型:第一方资助和第三方资助。
1. 第一方
第一方SNT 资金来源为属于信托受益人的资产,或受益人依法有权获得的资产(例如,来自赔偿或和解的资产等)。这些信托必须包含联邦和州的相关规定,要求在信托受益人去世或信托提前终止时,向州政府发出通知并偿还款项。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DHCS) ) 必须追回相当于Medi-Cal代表信托受益人支付的医疗援助总额的金额。
第一方SNT分为两类:(d)(4)(A) SNT,即根据42 USC 1396p(d)(4)(A)设立的SNT; 根据 42 USC 1396p(d)(4)(C) 设立的合并 SNT:
- (d)(4)(A) SNT 仅适用于 65 岁以下的残疾人。
- 可以为任何年龄的残疾人设立联合信托,但必须由非营利协会设立和管理。 每个受益人都有单独的账户,但资金会“汇集”在一起用于投资。
2. 第三方资助
第三方特殊需求信托的资金来源是属于信托受益人以外的人的资产,而受益人从未拥有或享有这些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三方信托不受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DHCS) ) 的追偿。
根据遗嘱认证法第 3600-3605 节和第 3610-3613 节的规定,受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 15 天通知 DHCS。 此外,信托终止时,受托人须按照第 22 章 50489.9 (d)(2) 条的规定通知 DHCS。
可以通过我们的在线表格提交以下通知 或邮寄至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Special Needs Trust Unit, MS 4720, PO Box 997425, Sacramento, CA 95899-7425。
请注意:根据遗嘱法典 3604(d),在用人身伤害和解金资助 SNT 之前,必须先满足所有 DHCS 人身伤害留置权。请参阅人身伤害计划网站了解更多信息。
联系信息
电话:(916) 375-3846
传真:(916) 440-5231
快速链接
在线表格
外部链接(非 DHCS)
- 网上支付
- 联邦法规:42 USC 1396p(d)(4)(A) 和 (d)(4)(C)
- 加州法律:遗嘱认证法典 3610-3613
- 加州法律:遗嘱认证法典 3600-3605
- 加州法律:第 22 条 CCR § 504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