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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隱私權法律​​ 

加州法典
福利與制度法
第 14100.2 節


14100.2. (a) 任何公職人員或機構因執行本章、第 8 章(從第 14200 節開始)或第 8.7 章(從第 14520 節開 始)的任何規定而提供或保存的與某人有關的各種資訊,無論是書面或口頭資訊,以及本州根據 社會安全法第十九章從美國政府獲得補助的資訊,均應保密,不得公開以供審查。
除與 Medi-Cal 計劃的管理直接有關的目的外,不得公開審查。 但是,在為此資訊所涉及之人指定保 護人的請願中,以及在對此人違反《刑法典》第 368 節的刑事起訴中,以下所有情況均適用:
任何此類機構的公職人員或雇員,在任何與請願或起訴有關的訴訟中,當被問及他或她是否知 道他或她認為與該受助人的法律心智能力或對該受助人進行監護的必要性有關的資訊時,他或 她可以如實回答。 如果該官員或雇員聲明他或她知道此資訊,則如果法院有其他獨立理由相信該官員或雇員擁有有助於解決 問題的資訊,則法院可命令該官員或雇員就其觀察所得作證,並披露任何相關機構記錄。
(b) 除非本節另有規定,且在聯邦法律或法規允許的範圍內,(a) 小節所規定的所有申請人和受助人的資訊都應受到保護,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和地址、所提供的醫療服務、社會和經濟狀況或情況、機構對個人資訊的評估,以及醫療資料,包括疾病或殘障的診斷和既往史。
(c) 與加州醫療保險計劃的管理、第 8 章(從第 14200 節開始)或第 8.7 章(從第 14520 節開始)直接有關的目的,包括州衛生服務部及其代理人為確保計劃有效運作而必須參與的行政活動和責任。 這些活動包括但不限於:確定資格和補償方法;決定醫療援助金額;為受助人提供服務;進行或協助與 Medi-Cal 計劃管理有關的調查、起訴或民事或刑事訴訟;以及進行或協助與 Medi-Cal 計劃管理有關的立法調查或審計。
進行或協助與 Medi-Cal 計劃管理有關的調查、起訴或民事或刑事訴訟;以及進行或協助與 Medi-Cal 計劃管理有關的立法調查或審計。
(d) 州衛生服務部或任何公共機構的任何官員、代理人或雇員,在收到委員會提出並經委員會大多數成員批准的要求後,應在委員會與州衛生服務部協商確定的合理期限內,向聯合立法審計委員會和州審計官提供(b)小節所述的任何及所有資訊。 聯合立法審計委員會和州審計官只能將該資訊用於調查或審計 Medi-Cal 計劃的管理、第 8 章(從第 14200 節開始)或第 8.7 章(從第 14520 節開始),而不得將該資訊用於商業或政治目的。 在本節授權披露資訊的任何情況下
在本節授權披露資訊的任何情況下,聯合立法審計委員會或州審計官不得披露任何申請人或受助人的身 份,除非是與 Medi-Cal 計劃管理有關的刑事或民事訴訟。
(e) (d) 小節所規定的資訊存取,僅限於聯邦法律和法規所規定的範圍和條件下,方得允許發放此類資訊。
(f) 州衛生服務部可制定規則和法規,對所有與管理 Medi-Cal 計劃相關法律、第 8 章(從第 14200 節開 始)或第 8.7 章(從第 14520 節開始)有關的記錄、文件、檔案和通訊的保管、使用和保存作出規定。 該規則和法規對州或州的任何政治分支機構的所有部門、官員和雇員均具有約束力,並可規 定向州的公共或政治分支機構提供資訊或與其交換資訊,並可規定向為或代表受助人或申請人從 事規劃、提供或確保此類服務的公共或私人機構提供資訊或與其交換資訊;以及為研究目的提 供個案記錄。
為研究目的提供案件記錄,但該研究不得導致這些服務的申請人或受助人的身份被披露。
這些服務的申請人或受助人的身份。
(g) 在提出要求時,該部門應向依據第 2.6 條(從第 14081 節開始)設立的談判人發放該部 門所擁有或控制的所有與加州醫療保險計劃管理有關的電腦磁帶及其任何修改,包 括已付的索賠,包括在本節生效日期之前製作的磁帶。 為確保符合聯邦法律和法規,該部門在向談判員釋放電腦磁帶之前,應對其電腦磁帶進行最低限度的必要修改,以確保這些服務的所有申請人或接受人的身份保密。 該部門不得對已付賠款磁帶進行任何影響受益人援助類別或原籍縣資訊的修改。
(h) 任何人若違反本節規定,故意透露或持有與申請或已獲准任何形式加州醫療保險福利或第 8 章(從第 14200 節開始)或第 8.7 章(從第 14520 節開始)項下州或聯邦資金提供的福利者有關的機密資訊,即屬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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