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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使用遠程醫療提供醫療服務?
透過遠距醫療方式提供 Medi-Cal 承保福利或服務的醫療服務提供者,必須符合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B&P Code) 第 2290.5(a)(3) 條的規定,或加州法律中醫療服務提供者被視為有執照的同等規定,例如,經行為分析師認證 委員會(Behavior Analyst Certification Board)認證的醫療服務提供者可透過遠距醫療方式提供服務,該認證委員會由全國認證機構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for Certifying Agencies)認可。
沒有途徑加入付費服務 (FFS) Medi-Cal 的醫療服務提供者不需要向 DHCS 註冊,即可在付費服務或管理性護理中透過遠距醫療提供服務。例如,行為分析師沒有入會途徑,但在管理性護理計劃的適當批准下,可以透過遠距醫療向管理性護理受益人提供服務。
Medi-Cal 是否允許州外提供商通過遠程醫療提供服務?
透過遠距健康模式提供 Medi-Cal 承保福利或服務的醫療服務提供者必須在加州領有執照,註冊為 Medi-Cal 提供者或非醫生醫療從業員 (NMP),並隸屬於一個註冊的 Medi-Cal 提供者團體。醫療服務提供者透過遠距健康提供服務的 Medi-Cal 醫療服務提供者團體必須符合 Medi-Cal 計劃的所有註冊要求,且必須位於加州或邊境社區。
在其他州領有健康照護執照,並受雇於部落健康計畫的人,不需要在加州領有執照就可以為部落健康計畫提供服務(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section 719)。
如果我在醫院擁有特權和證明,我是否需要在原住院的特權和證明才能在該醫院照顧病人?
遠距離醫師透過遠距醫療照護病患的特權和認證問題,是由原始醫院的政策所決定。但是,州法律(請參閱 《商業與專業法》第 2290.5 (h) 條) 和聯邦法規(請參閱《聯邦法規 》第 42 篇第 482.12 、 482.22 和 485.616 部分)允許醫院接受遠方醫院醫療服務提供者的特權和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