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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醫療資格概述​​ 

本簡要概述頁面僅用於方便理解California Children's Services ( CCS ) Program的一般醫療資格標準。 它不是CCS Program下任何決定、裁定或解釋的權威聲明,也不可作為其權威依據。​​ 

請參閱《 California法規彙編》第22篇第2章第7節第3章第2條第41515.1-41518.9款。 詳情請見下文。以下各類別均註明了適用的醫療資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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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申請者被診斷出至少有以下其中一項,必須符合醫療資格參與 CCS 計劃:​​ 

第 41515.2 節:傳染病(ICD-10 A00-B99)
第 41516 節 :腫瘤(ICD-10 C00-D49)
41516.1 節 : 內分泌、營養和代謝疾病以及免疫系統疾病 ( ICD-10 E00-E89)
D50-D89) 第 41517 節 :精神障礙與智障(ICD-10 F01-F99)
第 41517.3 節
:神經系統疾病(ICD-10 G00-G99) 41517.51041517.100416750001641517.. H00-H59)
第 41518 Program
節 :耳及乳突疾病(ICD-10 H60-H95)
41518.2 節 :循環系統疾病(ICD-10 I00-I99)
第 41518.3000 Jph091000 Jphc
-J001518.300 Jphc-
41518.4 節 :消化系統疾病(ICD-10 K00-K95)
第 41518.5 節 :泌尿生殖系統疾病(ICD-10 N00-N99)
第 41518.6 節 皮膚及皮下組織(ICD-10
L.節 :肌肉骨骼系統和結締組織疾病(ICD-10 M00-M99) 第
41518.8 節 :先天性異常(ICD-10 Q00-Q99)
41518.9 節 :意外事故、中毒、暴力和免疫反應(ICD-10 S00-T8)​​ 

CCS 新生兒加護病房 (NICU) 合格標準 (ICD-10 P00-P96)​​ 

  • 如果新生兒患有符合 CCS 條件的疾病,並且由於疾病需要在 CCS 認可的 NICU 接受治療,則符合資格標準。​​ 
  • 需要臨界等級特殊照護服務的嬰兒在 NICU 留醫期間符合 CCS 資格。​​ 
  • CCS 編號信函 07-0924詳細說明了醫療和服務資格標準以及資格終止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