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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服務加州兒童服務提供者標準​​ 

提供者標準​​ 

California Children's Services ( CCS ) 程序手冊的幾個章節仍然有效,其中包含CCS Program的運作政策。 這些章節的部分內容可能已過時。​​ 

第3.3章(醫院)​​ 

本章於 1999 年 1 月 1 日以 CCS 編號信函 27-1298 發布。​​ 

第3.13章(心臟)​​ 

第3.25章(新生兒加護病房)​​ 

本章於 2021 年 10 月 12 日發布。​​ 

第3.26章(腭裂/顱顏特殊護理中心)​​ 

第3.28章(囊性纖維化和肺部疾病)​​ 

第3.28.1章(呼吸消化)​​ 

第3.29章(鐮狀細胞疾病)​​ 

第3.31章(特定的遺傳性神經系統疾病)​​ 

第3.32章(兒科加護病房)​​ 

本章於 1999 年 1 月 1 日以 CCS 編號信函 29-1298 發布。​​ 

第3.34章(新生兒手術)​​ 

第3.35章(體外維生(ECLS))​​ 

第3.36章(傳染病和免疫性疾病)​​ 

本章於 1997 年 4 月 7 日以 CCS 編號信函 07-2099 發布。​​ 

第3.37章(特殊護理中心核心)​​ 

第3.38章(神經肌肉)​​ 

第3.39章(癲癇特殊護理中心)​​ 

第3.40章(溝通障礙)​​ 

第3.41章(人工耳蝸)​​ 

第3.42章(NHSP住院/門診)​​ 

第3.43章(高滲透壓特殊護理中心)​​ 

第3.44和3.45章(內分泌和/或代謝紊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