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障礙者居家和社區服務豁免
為屬於區域中心消費者的發展障礙者提供居家和社區服務,作為符合聯邦規定的弱智者中級照護設施 (ICF/MR) 所提供照護的替代方式;在加州,這些設施是中級照護設施/發展障礙者類型設施,或州發展中心。
豁免種類
1915 (c) 家居及社區服務豁免
資格要求
- 必須有資格享受 Medi-Cal 的全部範圍
- 根據《加州 Lanterman 發展障礙服務法》(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Section 4512(a))的定義,必須正式診斷出個人在年滿 18 歲之前有發展障礙。
- 必須是區域中心的消費者
- 必須符合聯邦弱智人士中級療護設施 (ICF/MR) 的療護等級,或在加州,符合 ICF/DD 類設施的療護等級
提供的服務
- 家庭主婦
- 居家健康助理服務
- 喘息照護
- 訓練:
- 兒童住宿適應訓練服務
- 日間適應訓練
- 職前服務
- 輔助就業服務
- 環境無障礙適應
- 專業護理
- 運輸
- 專用醫療設備/用品
- 工作服務
- 個人緊急應變系統 (PERS)
- 家庭訓練
- 成人住宿照護:
- 成人寄養服務
- 生活輔助
- 生活輔助服務
- 車輛改裝
- 通訊輔助
- 危機介入:
- 危機介入設施服務
- 行動危機介入
- 營養諮詢
- 行為干預服務
- 專門治療服務
- 過渡/成立費用
- 訓練
資金來源
州政府一般基金和 Medicaid 聯邦基金
報名上限
每個豁免年度(10 月 1 日至 9 月 31 日)的人數
- 100,000 - 11/12
- 105,000 - 12/13
- 110,000 - 13/14
- 115,000 - 14/15
- 120,000 - 15/16
豁免條款
10 月1,2011 至 9 月30 、2016
其他資訊的連結:
公告 - 1915(c) 居家和社區服務 (HCBS) 豁免續期
DD 豁免申請 2011 年 10 月 - 2016 年 9 月
Social Security Act – Title XIX
聯絡資訊
截至 9 月的最新資料18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