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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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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1.​​  | 5771.3​​  | 5771.5​​  | 5772​​  | 5814​​  | 5845​​  | 5892​​ 

加州行為健康規劃委員會摘自《福利與機構法》​​ 

5771.​​ 

(a) 根據公法 102-321 ,設有加州行為健康規劃委員會。 規劃委員會的目的是滿足聯邦法律規定的那些心理健康規劃要求。​​ 

(b) (1) 規劃委員會須有 40 名成員,由當地和州級委任的成員組成,以確保與規劃相關的州和地方關注的平衡。​​ 

     (2)根據聯邦法律要求,規劃委員會的八名成員應代表各州部門。​​ 

     (3) 規劃委員會成員須以確保至少一半為患有嚴重精神疾病的成年人,包括人​​                 

      雙重診斷出患有嚴重心理疾病和藥物使用障礙的人,患有嚴重精神疾病人的家庭成員,包括成年人​​  

      雙重診斷出患有嚴重心理疾病和藥物使用障礙,兒童有情緒障礙的家庭成員,以及​​  

      代表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倡導的組織,包括雙重診斷出患有精神疾病和藥物使用障礙的人士。​​  

      患有嚴重精神疾病的人士,包括雙重診斷出患有嚴重精神疾病和藥物使用障礙的人士,以及家庭成員須​​   

      be represented in equal numbers.​​ 

     (4) 衞生護理署署長須從不同選區組織的提名人中進行精神健康或精神健康的候選人進行任命​​  

     及物質使用障礙,其中包括消費者相關倡導組織的代表、專業及供應商組織的代表​​     

     針對精神健康或精神健康和物質使用障礙,以及來自公共和私營部門的直接服務提供者的代表。​​  

     主任也應任命一名加州心理健康聯盟的代表。​​ 

(c) 議員應根據人口統計、地理、性別及種族的平衡。 成員應包括對所有目標群體有興趣的代表,包括但不限於兒童和青少年、成人和老年人。​​ 

(d) 規劃委員會每年須選舉一名主席和一名當選主席。​​ 

(e) 每位委員的任期為三年,分階,每年約三分之一的任命過期。​​ 

(f)如果有關規劃委員會的結構和功能的聯邦要求發生變化,或停止聯邦資金,美國衛生護理服務部應根據州級倡導團體,消費者,家庭成員和提供者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向立法機關提出該部門認為適當的規劃委員會結構的修改。​​ 

(由統計數據修改。 二零一七年,第 511 章,段 十一.(AB 1688) 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5771.3.​​ 

加州行為健康規劃委員會可以利用州衛生保健服務部的工作人員(只要有),以及對心理健康或藥物濫用障礙或兩者感興趣的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機構的工作人員,並且有能力並願意提供這些服務的公眾。​​ 

(由統計數據修改。 二零一七年,第五十一章,第十三段。(AB 1688) 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5771.5.​​ 

(a) (1) 加州行為健康規劃委員會主席經加州行為健康規劃委員會大多數成員同意後,應任命一名執行官,該執行官應具有由加州行為健康規劃委員會授予的權力。規定。​​ 

(2) 執行官員應豁免公務員工。​​ 

(b) 在為此目的分配的資金範圍內,加州行為健康規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公務員制度的規則和程序任命其可能需要的其他工作人員。​​ 

(由統計數據修改。 二零一七年,第 511 章,段 十四.(AB 1688) 1 年 1 月 2018 生效。)​​ 

5772.​​ 

加州行為健康規劃委員會應擁有履行本章賦予的職責所需的權力和職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倡導有效、優質的心理健康和藥物濫用障礙專案。​​ 

(b) To review, assess,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regarding all components of California’s mental health and substance use disorder systems, and to report as necessary to the Legislature,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local boards, and local programs.​​ 

(c) 透過每年檢視以下績效結果資料來檢視專案在提供心理健康和藥物濫用障礙服務方面的績效:​​ 

(1) 檢討及批准績效結果指標。​​ 

(2) 根據州衛生保健服務部和其他來源的績效結果數據和其他報告,審查心理健康和物質使用障礙專案的績效。​​ 

(3) 每年向立法機關、州衛生保健服務部和地方委員會報告有關專案績效的調查結果和建議,並每年在其互聯網網站上發布這些調查結果和建議。​​ 

(4) 找出成功的專案以供推薦並考慮在其他領域複製。 在數據和技術可用的情況下,確定遇到困難的專案。​​ 

(d) When appropriate, make a finding pursuant to Section 5655 that a county’s performance in delivering mental health services is failing in a substantive manner.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shall investigate and review the finding, and report the action taken to the Legislature.​​ 

(e)就心理健康和藥物使用障礙問題,以及該州在發展其心理健康和藥物使用障礙健康的健康和藥物使用障礙健康系統時應遵循的政策和優先事項向立法機關,提供建議。​​ 

(f) To periodically review the state’s data systems and paperwork requirements to ensure that they are reasonable and in compliance with state and federal law.​​ 

(g) 就向縣專案提供補助金向州衛生保健服務部提出建議,以獎勵和刺激提供心理健康和藥物濫用障礙服務的創新。​​ 

(h) 根據需要就國家精神健康計劃、藥物濫用和精神衛生服務管理局整筆撥款以及其他主題舉行公開聽證會。​​ 

(i)與其他全州和當地的精神健康和物質使用障礙組織合作,根據需要協助協調給當地心理健康委員會的培訓和信息,以確保他們可以有效地履行職責。​​ 

(j) 就國家心理健康計劃的製定以及該計劃中包含的優先事項系統向衛生保健服務總監提出建議。​​ 

(k) To assess periodically the effect of realignment of mental health services and any other important changes in the state’s mental health and substance use disorder systems, and to report its findings to the Legislature,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local programs, and local boards, as appropriate.​​ 

(l) 為本部門的管理提出規則,法規和標準。​​ 

(m) 在要求時,調解根據本部分發生的縣和州之間的爭議。​​ 

(n) 僱用執行其權力和職責所需的行政、技術人員及其他人員,但須經財政部批准。​​ 

(o) 接受國會法案或行政命令授予的任何聯邦基金,用於加州行為健康規劃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目的,但須經財政部批准。​​ 

(p) 接受私人和公共機構的任何禮物、捐贈、遺贈或資金贈款,用於加州行為健康規劃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所有或任何目的,但須經財政部批准。​​ 

(q) Notwithstanding subdivisions (a), (c), (e), (g), and (i), in the event that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determines that California’s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Services Block Grant funding pursuant to Section 300x et seq. of Title 4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is in jeopardy due to the California Behavioral Health Planning Council’s non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Public Law 102-321,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shall notify and consult with the California Behavioral Health Planning Council, and the California Behavioral Health Planning Council shall make the changes necessary to comply with federal law.​​ 

(r) 立法機關發現並宣告,加入此分區的法例對 (a)、(b)、(c)、(e)、(g)、(i) 及 (k) 分區所作的修訂與第 5892 條一致。​​ 

(由統計數據修改。 二零一七年,第五十五章第 511 章。(AB 1688) 1 年 1 月 2018 生效。)​​ 

5814.​​ 

(a) (1) 本部分只能在資金撥出用於本部分的目的時候執行。 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首要任務應是維持現有專案的資金,以滿足成人護理合約系統的目標。 下一項資助的優先順序應給予嚴重精神病和無家可歸的人士,或者有無家可歸風險的人士,並符合根據第 (3) 及 (4) 段制定的標準。​​ 

(2) 衞生護理服務署署長須根據本部分撥款的方法制定一種方法,符合第 5802 條所表明的立法意圖,並須諮詢本分部成立的諮詢委員會。​​ 

(3) (A) 衞生護理事務署署長須成立諮詢委員會,以就發展撥款的準則及確定具體績效評估撥款成效,提供意見。 委員會應檢討評估報告,並就基於證據的最佳實踐和就撥款條件提出建議的結果。 諮詢委員會每年不少於一次會議,應就每項縣專案的表現向主任提出書面意見。 根據本署要求,每個受意見的參與縣都應對該意見提供書面回應。 本署應在後續會議上就這些回應作出意見。​​ 

(B) 委員會應包括但不限於來自州、縣和社區退伍軍人服務和殘疾退伍軍人外展專案、支持性住房和其他住房援助專案、執法部門、縣心理健康和私人機構的代表當地精神衛生服務和精神衛生外展服務提供者、懲戒和康復部、當地藥物濫用服務提供者、康復部、當地就業服務提供者、州社會服務部、住房和社區發展部、過渡青少年服務提供者、加州兒童倡導者聯合會、加州兒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倡導者協會、加州心理健康協會、加州精神病患者聯盟、加州心理健康客戶網絡、加州行為健康規劃委員會、精神健康服務監督和問責委員會以及其他適當的實體。​​ 

(4) 撥款的準則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有項目:​​ 

(A) 一份全面策略計劃的描述,以符合 (c) 分部指明的標準,以符合成本合理的方式提供外展、預防、干預和評估。
(B) 對要服務的當地人口、管理有效服務專案的能力以及當地機構和倡導者支持和配合專案工作的程度的描述。
(C) 描述最大限度地利用其他州、聯邦和地方資金或服務來支持和增強這些專案的有效性。​​ 

(五)為減少為客戶提供支持住房的成本,在 2004 年 1 月 1 日後根據本部分獲得補助金的縣,應盡可能與支持性住房項目的贊助商簽訂合同。 鼓勵參與地區的一部分補助金作為指定數量的住房單位的租金援助,以換取縣的客戶有權首次拒絕租用支援單位。​​ 

(b) 在年度預算法提供額外資金的每一年,州衛生保健服務部應制定專案,為各個縣提供足夠的資金,以全面服務最近從縣監獄釋放的無家可歸的嚴重精神疾病成年人或國家監獄,或其他未經治療、不穩定、除非得到治療否則極有可能被監禁或無家可歸的人,以及患有嚴重精神疾病的成年人。 就本分區而言,「嚴重精神病的成年人」是指第 5600.3 第 (b) 款所述的個人。 根據 (a) 分部第 (3) 款成立的諮詢委員會,該署須於每年五月一日或之前向立法機關提供額外資助的報告,並至少評估有關策略在成功推廣及減少無家可歸、參與當地執法機關及其他措施方面的有效性。 對於本財政年度資助的每個專案,評估應包括現有資訊允許的盡可能多的以下內容:
(1) 服務人數,以及其中接受廣泛社區精神健康服務的人數。​​ 

(2) 能夠維護住房的人數,包括住房類型以及住房是緊急、過渡性或永久性住房,按照本署所定義。​​ 

(3) (A) 支付各類房屋的撥款資助金額。​​ 

(B) 用於容納客戶的其他地方、州或聯邦資金或專案。​​ 

(四)與當地執法機關聯繫的人數,以及當地和州的監禁減少或避免的程度。​​ 

(五)參與競爭性就業等就業服務專案人數。​​ 

(6) 在外展工作中聯絡的人數,如第 5600.3 條所述,並在完成所有適用的外展措施後拒絕接受治療的人數。​​ 

(7) 已減少或避免住院的數量。​​ 

(8) 透過這些專案外展確定的退伍軍人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他們有資格獲得的聯邦政府資助的退伍軍人服務。​​ 

(9) 與其他縣或與前幾年相比,資助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專案在街頭、醫院和監獄中產生可衡量的顯著差異的程度。​​ 

(11) 入組前 12 個月內接受和未接受加州醫療補助健康保健計劃福利的服務人數,以及在可能的情況下,這些人的急診室就診次數和其他醫療費用在過去12 個月內未參加加州醫療補助健康保健計劃。​​ 

(10) 對於已參加本專案至少兩年且在參加本專案之前和參加本專案時參加加州醫療補助保健健康計劃的人員,比較他們的情況加州醫療補助健康保健計劃參加本專案前兩年和註冊後兩年的住院費用和其他加州醫療補助健康保健計劃費用。​​ 

(三)在與為精神病患者提供綜合服務相關的國家儲蓄的數量化範圍內,立法機關的意圖是收集這些儲蓄,以便為其他成年人提供綜合服務。​​ 

(d) Each project shall include outreach and service grants in accordance with a contract between the state and approved counties that reflects the number of anticipated contacts with people who are homeless or at risk of homelessness, and the number of those who are severely mentally ill and who are likely to be successfully referred for treatment and will remain in treatment as necessary.
(e) All counties that receive funding shall be subject to specific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oversight and training, which shall be developed by the department, 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advisory committee.​​ 

(f) (1) 根據本部分所述,「接受廣泛的精神健康服務」意味著擁有一名個人服務協調員,如第 5806 條 (b) 分所述,並擁有個人個人服務計劃,如第 5806 條 (c) 分所述。​​ 

(2)根據本部分提供的資金必須足以提供精神健康服務、醫療必要藥物治療嚴重精神疾病、酒精和毒品服務、交通、支援住房及其他住房援助、職業復康和支援就業服務、獲得聯邦收入和住房支援的資金管理援助、獲取退伍軍人服務、津貼和其他激勵措施,以吸引和留住足夠數量合格的專業人士。為了提供這些服務的必要水平所需的。 然而,這些補助金只應支付聯邦基金或其他州基金未提供的服務費用的部分。​​ 

(3) Methods used by counties to contract for services pursuant to paragraph (2) shall promote prompt and flexible use of funds, consistent with the scope of services for which the county has contracted with each provider.
(g) Contracts awarded pursuant to this part shall be exempt from the Public Contract Cod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ve manual and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the approval of the Department of General Services.​​ 

(h) 儘管法律有任何其他條文,根據本部分和第 4 部分(由第 5850 條開始)向縣提供的資金,不需要本地基金匹配。​​ 

5845.​​ 

(a) 特此成立心理健康服務監督和問責委員會,負責監督《成人和老年人心理健康護理系統法》第 3 部分(從第 5800 條開始);第3.1部分(從第5820條開始),人力資源、教育與訓練專案;第3.2部分(從第5830條開始),創新專案;第3.6部分(從第5840條開始),預防和早期介入專案; 《兒童心理健康服務法》第 4 部分(從第 5850 條開始)。 委員會應取代根據第 5814 條成立的諮詢委員會。 委員會由下列 16 名投票的成員組成:​​ 

(1) 總檢察官或總檢察官的委任人。​​ 

(2) 公開指導總監或監督指定的人。​​ 

(3) 參議院衞生委員會主席、參議院人類服務委員會主席,或由參議院臨時主席所選的參議院成員。​​ 

(4) 大會衞生委員會主席或由大會主席選擇的其他大會成員。​​ 

(5)兩名患有嚴重心理疾病的人,一名成人或長者患有嚴重心理疾病的家庭成員,一名兒童的家庭成員,專門從事酒精和毒品治療的醫生,精神健康專業人員,縣警長,學區總監,勞工組織代表,僱員少於 500 名僱員的僱主代表,僱主以上的僱主代表 500 名員工及一名醫療保健服務計劃或保險公司的代表,全部獲委任由州長。 當委任時,總督應尋求有個人或家庭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士。 至少一名根據本段委任的人士必須具備審計背景。​​ 

(b) 委員不得作任職,但在履行職務時所產生的所有實際及必要費用均須予賠償。​​ 

(c) 每位委員的任期為三年,分階,每年約三分之一的任命過期。​​ 

(d) 委員會在履行其職責及責任時,可執行下列各項作業:​​ 

(1) 每季至少會議一次,在任何時間和地點,適合公眾認為適當。 委員會所有會議均為公眾開放。​​ 

(2) 根據國家公務員的法律規定,在為這些目的分配的資金限制內聘用員工,包括任何必要的文書、法律和技術協助。 該委員會應獨立於州衛生保健服務部和加州衛生與公眾服務局管理其運作。​​ 

(3)成立技術諮詢委員會,例如消費者和家庭成員的委員會。​​ 

(4)採用所有其他必要或方便的適當策略,使其能夠充分和充分履行其職責,並行使明確授予的權力,儘管有任何明確授予州政府官員或僱員的權力。​​ 

(5) 簽訂合同。​​ 

(6)向國家衛生護理服務部,全州衛生規劃和發展辦公室或獲得心理健康服務法案資金的其他州或當地實體獲取數據和信息,以便委員會利用其監督,審查,培訓和技術援助,責任和評估能力,有關心理健康服務法案資金支持的項目和計劃。​​ 

(7)參與根據第 4061 條所載的州和縣聯合決策過程,以獲得培訓,技術援助和監管資源,以滿足州心理健康系統的使命和目標。​​ 

(8)制定策略以克服歧視和歧視,並實現第 3.2 部(從第 5830 條開始)、第 3.6 部(從第 5840 條開始)和《心理健康服務法》的其他條文的所有其他目標。​​ 

(9)在任何時候,就州可能採取行動來改善精神疾病患者的護理和服務,向州長或立法機關提供建議。​​ 

(10) 如果委員會發現與縣心理健康專案的執行相關的關鍵問題,它可以根據第 5655 條將該問題提交給州衛生保健服務部。​​ 

(11) 協助提供技術援助,以達成《心理健康服務法案》第 3 部分(從第 5800 條開始)和第 4 部(從第 5850 條開始)的目的,並與加州縣行為健康總監協會諮詢。​​ 

(12) 與州衛生保健服務部和加州行為健康規劃委員會合作,並與加州縣行為健康總監協會協商,設計一項全面的聯合計劃,以協調評估客戶的結果以社區為基礎的精神衛生系統,包括但不限於(a) 項所列的部分。 加州衛生與公眾服務局應領導這項全面的聯合計畫工作。​​ 

(13) 建立工作場所心理健康框架和自願標準,以減少心理健康恥辱,提高公眾、僱員和雇主對《心理健康服務法》康復目標的認識,並為加州雇主社區提供指導根據委員會的決定制定策略和專案,以支持員工的心理健康。 委員會應諮詢勞工及勞動力發展局或其委任人,以制定該標準。​​ 

5892.​​ 

(a) 為促進本法案的有效執行,縣應以下方式使用來自精神健康服務基金分發的資金:​​ 

(1) 在2005-06、2006-07和2007-08財政年度,10%應置於信託基金中,根據第3.1部分(從第5820條開始)用於教育和培訓專案。​​ 

(2) 在 2005-06、2006-07 和 2007-08 財年,10%的資本設施和技術需求應按照與加州縣行為健康總監協會協商制定的公式分配給各縣實施根據第5847 條製定的計劃。​​ 

(3) 根據第 5891 條第 (c) 款分配給各縣的資金的 20% 應根據第 3.6 部分(從第 5840 條開始)用於預防和早期幹預專案。​​ 

(4) 當局認為增加的任何縣內,預防及早期干預開支,可以增加該縣內患有嚴重精神疾病人士的額外服務的需求和成本,至少與建議增加相當的金額。​​ 

(5) 資金餘額應分配給縣精神衛生專案,用於根據第 4 部分(從第 5850 條開始)兒童照顧系統和第 3 部分(從第 5800 條開始)為患有嚴重精神疾病的人提供服務成人和老年人照護系統。 這些服務可能包括第 5892.5 條所定義的住房援助,向第 5600.3 條指明的目標人口提供住房援助。​​ 

(六)各縣精神衛生專案第3部分(第5800條起)、第3.6部分(第5840條起)、第4部分(第5850條起)經費總額的5%用於創新專案根據第5830、 5847 及5848 條。​​ 

(b) (1) 在2007-08 財政年度之後的任何財政年度,根據第3 部分(從第5800 條開始)和第4 部分(從第5850 條開始)提供服務的專案可能包括用於技術需求和資本設施的資金,人力資源需求,以及審慎的儲備,以確保在收入低於往年平均水平的年份不必大幅減少服務。 本分區批准用途的總分配不得超過根據本條,在過去五個會計年度分配給該縣的平均資金額的 20%。​​ 

(2) 一個縣應計算其為其本地精神健康服務基金所設定的謹慎儲備金額,不得超過前五年在該基金獲得的平均社區服務和支持收入的 33%。 縣應每五年重新評估該儲備金的最高金額,並證明重新評估是根據第 5847 條要求的三年專案和支出計劃的一部分。​​ 

(3) 儘管有《政府法典》第2 章第3 部分第1 部分第3.5 章(從第11340 節開始)的規定,州衛生保健服務部可允許各縣確定在根據第2 部分創建的專案中分配的資金百分比透過全縣信函或 2020-21 和 2021-22 財政年度的兒童照顧系統第 4 部分(從第 5850 節開始)和成人和老年人照顧系統第 3 部分(從第 5800 節開始)其他類似指示,而無需採取進一步監管行動。​​ 

(c) 根據第 (a) 及 (b) 分區的撥款須包括根據第 5848 條所訂明的年度規劃開支撥款。 這些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基金所收到的年度收入總額的 5%。 規劃成本應包括縣精神衛生專案的資金,用於支付消費者、家庭成員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參與規劃過程的費用,以及顯著擴大私人提供者合約所需的規劃和實施以提供額外的服務根據第3 部分(從第5800 條開始)和第4 部分(從第5850 條開始)。​​ 

(d) 在根據 (a)、(b) 和 (c) 款進行分配之前,應預留資金用於州衛生保健服務部、加州行為健康規劃委員會、全州衛生規劃和發展部、精神衛生服務監督和問責委員會、州公共衛生部以及任何其他州機構根據本節規定的專案履行所有職責。 這些成本不得超過基金所收到的年度收入總額的 5%。 行政成本應包括用於幫助消費者和家庭成員的資金,以確保適當的州和縣機構充分考慮對質量,服務提供結構或獲取服務的問題。 分配給行政的金額須包括足夠的金額,以確保有關所提供服務的有效性,以及達成第 3 部(由第 5800 條開始)、第 3.6 部(由第 5840 條開始)及第 4 部(從第 5850 條開始)所載的結果措施。 在任何會計年度可用於此分區的資金額,須按年度財政預算法中撥款。​​ 

(e) 在二零零四至五財政年度,資金分配如下:​​ 

(1) 根據第 3.1 部分的教育和培訓(由第 5820 條開始)提供百分之四十五。​​ 

(2) 按第 (a) 分部第 (2) 段指明的方式用於資本設施和技術需求百分之四十五。​​ 

(3) 按第 (c) 分區規定的地方規劃作出百分之五。​​ 

(4)按第 (d) 分部指明的方式進行國家實施 5%。​​ 

(f) 每個縣應將從國家精神健康服務基金收到的所有資金放入當地的精神健康服務基金中。 本地精神健康服務基金餘額應與其他縣基金一致投資,而投資所得的利息將轉入基金。 這些基金的投資收益將可於未來會計年度向基金分配。​​ 

(g) 縣精神衛生專案的所有支出應符合根據第 5847 條當前批准的計劃或更新。​​ 

(h) (1) 除了根據已批准的計劃放入儲備金外,分配給縣的任何資金,未在三年內用於其授權用途的資金,以及這些資金累積的利息,均須歸還給該國家,以存入基金中成立的退款帳戶,並在未來年可用於其他縣,但在未來幾年可用於其他縣的資金,但是,該資金包括該等資金累計利息為用於資本設施、技術需求或教育訓練可保留最多 10 年返回到「回復帳戶」。​​ 

(2) (A) 如果縣獲得精神健康服務監督和問責委員會對創新專案計劃的批准,根據第 5830 條 (e) 款,該縣在該創新專案計劃中確定的資金不得歸還根據第(1 )款向國家提供的權利,只要它們受已批准的項目計劃的條款約束,包括委員會批准的任何後續修正案,或直至批准之日後三年,以較晚者為準。​​ 

(B) (A)項適用於所有已獲得委員會批准並在添加本項的法案頒佈時正在進行的創新專案計劃,以及此後獲得委員會批准的所有計劃。​​ 

(3) 儘管第 (1) 段,分配給人口少於 20 萬的縣,但未在五年內用於其授權用途的資金,必須按第 (1) 段所述歸還給該州。​​ 

(4) (A) 儘管有第 (1) 和 (2) 款的規定,如果人口少於 200,000 的縣獲得精神衛生服務監督和問責委員會對創新專案計劃的批准,則根據第 (e) 款根據第5830 條,該縣的創新專案計劃中確定的資金不得根據第(1) 款歸還給國家,只要這些資金受已批准的項目計劃(包括委員會批准的任何後續修訂)的條款約束,或直到經批准日起五年後,以較晚者為準。​​ 

(B) (A)項適用於所有已獲得委員會批准並在添加本項的法案頒佈時正在進行的創新專案計劃,以及此後獲得委員會批准的所有計劃。​​ 

(i) 儘管第 (h) 分項及第 5892.1 條,分配給某縣的未花費資金,以及該等資金累計的利息,由 2019 年 7 月 1 日及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可能恢復,將於 2021 年 7 月 1 日恢復。​​ 

(j) 如果精神健康服務監督和問責委員會確定基金中有可用收入,則根據本節資助的任何專案(包括預防和早期幹預的所有目的)有審慎儲備並且沒有未滿足的需求專案,委員會應制定這些收入的支出計劃,以促進本法案的目的,立法機關可以將這些資金用於與委員會通過的促進本法案目的的計劃相一致的任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