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概覽
專案描述
CCS 計劃為患有 CCS 符合條件的醫療狀況的 21 歲以下兒童提供診斷和治療服務、醫療病例管理以及物理和職業治療服務。 CCS 符合條件的疾病例包括但不限於慢性醫療狀況,例如囊性纖維化,血友病,腦麻痺,心臟病,癌症,創傷傷和引起主要後果的傳染病。 CCS 還提供在公立學校提供的醫療治療服務。
要獲得 CCS 計劃的資格,孩子必須具有 CCS 合格條件,居住在加利福尼亞州並符合財務資格。 CCS 財務資格不限於收入 40,000 美元或以下的家庭。 調整總收入(AGI)為 40,000 美元或以下的家庭可能符合資格,但如果孩子的醫療費用非常高,則收入較高的家庭仍可能符合資格。 註冊 Medi-Cal 的兒童可能有資格接受 CCS。 醫療治療計劃沒有收入限制,並且適用於所有符合資格的兒童。
CCS 計劃是由縣衛生部門和加州衛生護理服務部(DHCS)之間的合作夥伴關係管理。 目前,大約 70% 的 CCS 合格兒童也符合 Medi-Cal 資格。 Medi-Cal 計劃可以補償他們的護理。 其他 30% 的兒童的照顧費用均分為「僅限 CCS」和「CCS 健康家庭」之間。 僅 CCS 的護理成本在州和縣之間均等資助。 CCS 健康家庭的護理成本獲得 65% 的聯邦第 XXI 項目,17.5% 的州基金和 17.5% 的縣資金。
此外,與加州健康家庭專案相關的《保險法》第 12693.62、12693.64 和 12693.66 條規定, CCS專案授權用於治療健康家庭計劃訂戶的CCS合格醫療狀況的服務不包括在該計劃的責任範圍內。 當計劃訂戶的CCS專案確定CCS資格時,參與健康計劃提供所有承保的醫療必需的醫療保健和個案管理服務的責任發生變化。 健康計劃仍負責向計劃訂戶提供與CCS合格醫療狀況無關的初級保健和預防服務,只要他們屬於健康家庭專案的福利範圍。 健康計畫也對被提及但尚未確定是否有資格參加CCS專案的兒童負責。
立法機關
CCS專案的立法
健康和安全守則,第 123800 條及以下條。是 CCS 計劃的啟用法規。 CCS 計劃的明確立法目的是為患有 CCS 醫療符合條件的兒童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而父母無法全部或部分支付這些服務費用的兒童。 該法規還要求 DHCS 和縣 CCS 計劃通過與當地公共或私人機構和醫療服務提供商合作來尋找合資格的兒童,以將潛在符合條件的兒童帶到專家診斷和治療來源。
CCS專案根據《福利和機構法》和《加州法規》(第 22 章第 51013 條)授權,作為CCS加州醫療補助健康保健計劃受益人的「加州醫療補助健康保健計劃的代理人」符合醫療條件。 加州醫療補助健康保健計劃需要將所有符合CCS資格的客戶轉介給CCS以獲得個案管理服務和治療授權。 該法規還要求所有可能符合加州醫療補助健康保健計劃專案資格的CCS申請人申請加州醫療補助健康保健計劃。
專案管理
在人口超過 200,000(獨立縣)的縣內,縣工作人員為居住在其縣內的合資格兒童執行所有個案管理活動。 這包括確定專案資格的所有階段、評估特定服務的需求、確定適當的提供者以及授權進行必要的醫療照護。 對於人口少於 200,000(依賴縣)的縣,兒童醫療服務(CMS)分支機構通過位於薩克拉門托和洛杉磯的地區辦事處提供醫療案例管理以及資格和福利判斷。 依賴縣直接與家庭互動,並對財務和住宿資格做出決定。 一些受屬縣選擇參與案例管理改進項目(CMIP),以與區域辦事處合作,確定醫療資格和服務授權。 區域辦事處也向其區域內的獨立縣、個別 CCS 小組提供者、醫院和特殊護理中心提供諮詢、技術援助和監督。
資金說明
縣CCS專案的資金來源是縣、州普通基金和聯邦政府撥款的組合。 1992 年通過的調整立法 AB 948 規定,州和縣CCS專案透過分配州普通基金和縣資金來分擔為身體殘疾兒童提供專門醫療護理和康復的費用。 可用於CCS專案的國家資金金額每年透過《預算法》確定。